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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登记10岁女儿名下,法院:依法执行!

2020-03-28 06:00 来源: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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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在做生意时害怕冒风险,提前就做好了应对准备,背负债务之后逃避,但是这些行为在越来越健全的法律面前往往难以得逞。这不,有一个当事人处心积虑的把自己的房子登记在未成年女儿名下,最终也没有逃过执行。接下来,就跟随小编来看一下这背后的故事吧!

欠钱不还,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被查封

某工程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将董某某告上法院,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胜诉,董某某应偿还货款近400万元,但判决之后董某某尚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某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法院提供线索为董某某现有一套房产。法院经查董某某现住的这套房子名下登记是一个名叫张某的人,而张某正是董某某的女儿,当年十四岁,在查房屋的档案时发现该房购买于2011年,2012年董某某就为十一岁的张某办理了房产登记。由此可见,从他女儿自身经济来说是购买房产是不具备的,那么这套房产是否是张某用自己的合法财产取得的呢?法院需要进一步查清。

产权登记人提出异议,房屋如何认定?

法院在查封这套房子之后,由于张某在外求学,无法送达,又因董某不配合,送达也无法实现。为搞清楚购买这套房屋的资金来源,法院再次发出通知,限期说明情况,逾期将依法作为董某某财产进行拍卖。2019年3月,张某出面,作为案外人提出异议。关于购买房屋资金来源,在其十岁的时候,到底是谁的钱?这个是必须要查明的。在这个过程中,法院重点调查张某在十岁的时候购买该处房产的资金来源是否是属于她个人的合法财产,然而张某没有提交任何的证据。据此,法院认定该房屋应当是董某某夫妇的共同财产,遂驳回案外人异议。张某对该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

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未得逞

法院经审理查明,董某某夫妇以张某名义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时,张某未满十周岁,属于无劳动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合法经济来源,从公证书承诺内容可以证实董某某夫妇是购买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董某某夫妇虽以公证书的形式表明愿意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办为张某一人所有,但因张某未成年,无经济收入来源,依靠父母抚养成长,共同使用享有家庭财产,构成一个完整紧密的家庭生活单元,并不因该赠与行为而减少家庭整体资产,张某也未因受赠涉案房屋而分家立户,独立生活居住。所以该赠与行为是否成立,并不影响涉案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性质。经查该处房产是董某某夫妇2011年购买,在购买房产之后还没办理登记时,董某某就和某工程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在2012年董某某直接把涉案房屋产权登记至张某名下。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董某某明知有债务,但仍然将财产进行转移,导致案件出现执行困难。转移财产,显然降低了自身的偿债能力,客观上损害了某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关于物权取得和行使的强制性规定,也与其在公证书中承诺的“保证上述行为没有逃避债务或违法违规的情况,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张某作为执行案件的案外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真实、排他的权利,其提出的异议理由和事实,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情形,该权利不能够排除执行。涉案房屋应作为董某某的责任财产予以执行,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未成年子女是家庭成员的一员,一般没独立经济来源,日常生活尚且靠父母供给,其名下财产是共有财产的组成部分。当父母因债务关系,个人财产得到法院执行时,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并不能排除执行。借此提醒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遵纪守法,诚信履约,企图转移财产的小伎俩,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强制执行。

素材提供: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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