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工伤谎称在家摔伤
展某某,于2012年9月2日在某工地干活时发生意外,导致右骻部骨折,这原本属于工伤。但在莱西人民医院诊疗时,他却说自己是“在平房干活时不小心摔下摔断腿”。以此为由,展某某分别于2012年9月、2015年6月两次住院并申报医保意外伤害报销,医保报销支付额总计为10910元,均为现场结报。
10910元医保基金被追回
经调查:2015年2月,展某某以在工地干活发生骨折应为工伤一事起诉其工地包工头,经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决,展某某在2012年9月2日发生意外骨折应为工伤,其包工头赔偿数万元。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障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展某某相关治疗费用不应享受医保基金报销。但是,展某某在治疗过程中却故意隐瞒工伤事实,涉嫌社会医疗保险欺诈。经莱西市医保局研究,于2019年4月25日将该案线索移交莱西市公安局立案,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此案侦查结束,追回医保基金10910元,并于3月中旬将该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追回医保基金
据了解,该案是青岛地区第一例因个人欺诈骗保被移交公安侦查案件,对参保个人诚信使用医保基金具有积极的社会引领意义。今后,医保局将与公安局进一步紧密合作,联手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看好百姓“救命钱”。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方法》
(青政令第235号)
(一)伪造户籍、学籍、劳动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二)冒用、伪造他人的社会保障卡(证)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
(三)伪造、变造票据或者有关证明材料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四)将个人社会保障卡(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将本人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转让他人享受;
(五)变卖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或者诊疗项目,骗取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六)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日用品、食品等非医疗用品费用或者套取个人账户现金;
(七)其他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方法》
(一)涉及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 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 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
3. 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4. 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的;
5.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6. 挂名住院的;
7. 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8.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二)涉及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 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2. 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3. 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服务的;
4. 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5.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三)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 伪造假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 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 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的;
4. 涉及参保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涉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 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 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五)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举报人可实名举报,也可匿名举报。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身份的举报行为。如举报人希望获得举报奖励,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医疗保障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身份,兑现举报奖励。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二)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三)举报人选择愿意得到举报奖励。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资金奖励。
严禁虚假举报。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莱西人发现骗保行为可举报
最高奖励10万元
举报电话6603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