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
青岛市海水浴场的管理与服务品质
打造安全舒适、洁序净美的海水浴场环境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组织编制了
《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与服务导则(试行)》
(以下简称《导则》)
于3月13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导则》对海水浴场的管理和服务进行了规范。
◉《导则》提出,海水浴场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监督、属地管理、规范经营的管理原则,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海水浴场的主管部门。
◉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擅自开放。
◉海水浴场每年开放前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对外开放。
◉海水浴场必须有明确的开放和关闭时间,海水浴场关闭期间禁止下海游泳。
▲第一海水浴场,资料图
海水浴场游泳区域应为细沙,海底应无淤泥、乱石等,水下地形应平缓、无暗礁。游泳区内不得从事海上经营性活动。救生员按海水浴场海岸线每100米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并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海上救生岗救生员1人。按标准设置瞭望塔(台)。瞭望塔(台)间距小于等于100米,高度不低于2米。
设立至少1处救护站,并设置醒目标识。安排专业的医护人员驻场,配备救护所需的医疗器具。救护站不得出现医疗经营行为。经营业户应当亮证经营,不得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尾随兜售,强买强卖。海水浴场内的冲浴更衣服务、出售的商品和物品租赁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业户应当明码标价。摩托艇、滑翔伞等娱乐设施、设备必须具备质量合格证书。
青报君了解到,《导则》征求完社会意见后,还将经过专家论证,具体管理和服务准则以最终确定的版本为准。市民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3月27日前反馈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市容景观管理处。
◆反馈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新凯达大厦
◆邮编:266071
◆反馈邮箱:csgljsrjgc@qd.shandong.cn
《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与服务导则(试行)》
全文可点击下方链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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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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