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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新增15种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双渠道”供药

2020-03-07 06:00 来源:青岛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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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医保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明确自3月1日起,新增15种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双渠道”供药。至此,我市“双渠道”供药药品达到59种,切实解决部分药品“购药难”问题,让百姓买得到、用得上、能报销。

“双渠道”供药,

让政策红利更可及

为解决部分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配备不足、购药渠道不畅通等问题,自2017年起,我市对“治疗必需、疗效确切、价格昂贵”的部分药品陆续纳入目录内特供管理,实行定点医院和特供药店“双渠道”购药。2019年,44种纳入目录内特供管理的药品,共发生药费约6.47亿元,其中,通过特供药店购药费用约6.1亿元,占比94%,为百姓购药、用药提供极大便利。2020年3月1日起,市医保局又遴选15种新增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双渠道”供药,进一步推动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实施,将政策红利实实在在释放给参保患者。

加强审核监督,

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为更好地保障群众用药需求,在实施“双渠道”供药的同时,全市医保部门将加大对定点医药机构在国谈药品配备、使用和结算价格等方面的动态监测。督促各定点医疗机构充分考虑患者用药需求,及时采购相关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等为由限制国谈药品的配备和使用。同时,及时调整国谈药品医保结算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保障参保患者正常用药结算。

优化购药流程,

让参保群众少跑腿

参保患者选择在特供药店购药和联网结算的,可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申请。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工作人员对相关病例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手机APP上传备案信息、选择购药药店。备案成功后,参保人即可携带经确认的病历和处方到特供药店购药、联网结算。另外,疫情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病情将参保患者门诊大病单次取药量暂时放宽到3个月,减少患者购药次数,保障群众健康安全。

附件:新增15种“双渠道”供药的

国家谈判药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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