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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看点!检察官详解全省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0-03-03 17:13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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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网上”出庭支持公诉

3月1日,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开庭审理,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当庭服判不上诉。


菏泽检察机关严格落实涉疫情刑事案件五项工作机制,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优质的检察产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鲁检君就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详细情况采访了菏泽市人民检察院专案指导组负责人、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高志玺、袁言涛。



看点一

统筹协调,依法从快从严起诉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菏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


市检察院党组专题研究疫情防控期间办案工作,第一时间制定下发《关于扎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检察工作的意见》,市县两级检察院成立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指导工作领导小组,确保疫情防控和检察业务同步推进,明确对13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坚持把依法快捕快诉、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作为办理涉“疫”案件的“新常态”。


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发生后,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专案指导组,分管检察长直接参与指导案件办理,有效实现了“治愈当日即立案、隔离期满即移送、受理二日即起诉”的最佳办案效果。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市县两级检察院专案组实行一体化办案模式,就案件定罪量刑、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程序适用、出庭公诉等研判分析,多次修改起诉书、举证质证提纲、讯问提纲、公诉意见书、答辩提纲,庭审直播取得良好效果。



看点二

提前介入侦查,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专案指导组远程调度案件情况


2月8日,公安机关对田某某立案侦查,市检察院指导组第一时间靠上指导,立案当日即会同成武县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开展了协调对接提前介入工作。因当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尚未下发执行,国家卫健委已经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各地对该类犯罪认定罪名各一,市县两级检察院专案组通过对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理解与适用多次分析论证,最终认定田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准确定罪后,专案组及时向分管检察长汇报,两次实地督导,会同成武县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对发破案经过、田某某案发前的行程史、接触史、具体如何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多人被隔离的情况、犯罪后果等方面提出补强证据意见,完善证据体系,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田某某治愈后隔离期间,专案组继续通过电子阅卷和座谈交流形式指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夯实证据链,确保案件办理工作规范化,为案件提起公诉奠定基础。



看点三

依法惩治,准确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在办理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中,是否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具有传播严重危险,是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重要条件,结合具体案情,办案人员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一是从行为主体看,行为人是否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或其他密切接触者,或者曾进出疫情高发地区,或者属于其他高风险人群。二是从行为方式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拒绝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比如拒不执行隔离措施、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密切与多人接触等。三是从行为后果来看。比如造成多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多人被诊断为疑似病人,或者多人被隔离观察、多个区域被封闭等。


具体到本案,一是田某某案发前曾进出武昌、汉口、荆州等重点疫区,并于2020年1月26日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主体。二是田某某瞒报病情、隐瞒接触史、行踪轨迹,且进入医院等公共场所,密切与数十人接触,拒绝医护人员提出的隔离措施。三是造成了医护人员等37人隔离观察,造成上述人员被感染新冠肺炎的严重危险。故对其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田某某出于侥幸心理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控措施,并没有传播新冠肺炎的犯罪故意,且其本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不属于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故不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故亦不应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看点四

认罪认罚从宽,精准量刑建议十个月


修改后的刑诉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的典型制度设计。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更要依法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教育、鼓励被告人如实供述,这样可以有助于推动相关证据的完善,有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也有助于案件从简从快处理,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更好地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成武县检察院积极开展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工作,针对田某某认识不到位、思想有抵触的情况,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和已有判决,积极开展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其认罪悔罪。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克服疫情影响,确保其在值班律师到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了田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结合其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初犯偶犯等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依法提出了有期徒刑十个月的精准量刑建议,法院最终予以采纳,田某某当庭对其行为向公众道歉,认罪服判不上诉。



看点五

检察长办案,充分运用检察信息化手段


办案人员与公安机关会商案件

成武县检察院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组,直接参与、研究指导该案办理,并出庭公诉,保证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针对办案工作遇到的时间紧、节点多等问题,检察长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亲自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党委政法委支持,妥善解决办案意见分歧,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为严格依法办案创造必要条件。


疫情防控期间,对证据固定、案件审查、出庭公诉等传统办理方式提出了挑战,被告人也存在一定的防控风险。办案中充分应用电子阅卷、视频讯问、互联网庭审等信息化办案手段,成武县检察院检察长张光辉通过视频方式出庭支持公诉,既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防止疫情扩散,又保障了案件公正高效办理,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良好统一。



鲁检君提醒您


疫情当前,如实报告、配合隔离、严格遵循“公众预防指南”,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当前,医护人员十分辛苦,各地人手紧缺,此时因为故意隐瞒病情和个人行程,造成他们被隔离无法工作,势必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的大局。


在抗击疫情进入决战决胜的关键时刻,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社区登记,主动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行程和密切接触史,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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