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文化产业体系,
培育文化发展新动能,
为加快推动即墨区文化产业发展,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文化产业的扶持意见》出台。
《意见》提出,自 2020年至 2022年,即墨区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扶持各类文化产业发展。
凡自 2020年 1月 1日之后在即墨区依法注册纳税、合法生产经营,主要成果或技术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其建设实施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和企业纳入扶持范围。
扶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支持重点文化企业引进
(1)对新引进经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给予前两年100%房租补贴,第三年给予50%房租补贴。补贴额度结合企业区级主要经济贡献,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期间不得转租。
(2)对新引进的文化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每年度实现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力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园区(基地)建设升级
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文件为准),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利用原有资源升级改造
将自然山景、历史文化名村、古村落、原生态园林以及老街、老工业区、老厂房改造成为文化产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财政补助资金)给予扶持补贴,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的补贴;投资金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的补贴,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文化企业争先创优
对获得“全国文化企业30强”、“山东省重点文化企业”、“山东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表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扶持发展影视产业
鼓励原创影视剧本创作交易
(1)对在即墨区创作的原创影视(动画)剧本被影视机构购买(影视版权交易及纳税发生在即墨区),并通过立项、备案审批的,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0%给予剧本创作企业奖励;
如属于反映即墨题材的影视剧本,则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15%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即墨区影视企业购买影视(动画)剧本。对即墨区影视企业购买剧本(含原创、改编)并经山东省电影或电视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通过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网络大电影(动画)剧本给予5万元奖励,电视剧(动画)剧本给予8万元奖励,电影(动画)剧本给予10万元奖励;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本,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原创电影制作发行
对在即墨区注册并纳税的影视企业,作为前两位出品方或第一生产制作方制作生产的原创电影(动画)作品:
(1)在全国院线、央视电影频道放映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票房突出的作品给予奖励,票房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另行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票房达到1亿元(含1亿元)以上,另行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票房达到5亿元(含5亿元)以上,另行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票房达到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另行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奖励电视、动画作品播出
(1)在即墨区注册并纳税的影视企业,作为前两位出品方或第一生产制作方所拍摄的电视剧、纪录片(每集30分钟以上),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八套的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给予每集5万元奖励,在非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给予3万元奖励;
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或在省级卫视一线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集给予3万元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在即墨区注册并纳税的影视企业,作为前两位出品方或第一生产制作方所制作、发行的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一套、少儿频道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给予每分钟1500元的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给予每分钟1000元的奖励;
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或在省级卫视一线频道首次播出的,给予每分钟1000元的奖励,每部作品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优秀影视团队来即墨拍摄
对在即墨区注册并纳税的影视团队在即墨区拍摄影视作品所产生的专业服务、租赁摄影棚、服装道具置景、摄制期间住宿、后期制作等按服务及租赁收费的10%给予补助。每部作品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奖励获奖影视作品
对在即墨区注册并纳税的影视企业,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不含个人奖)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得山东省“泰山文艺奖”、全省精神文明建设“文艺精品工程”(不含个人奖)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扶持重大即墨题材影视作品
以即墨的历史故事、人文传说为题材,或展现即墨经济社会建设历程、发展成就为题材且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各类重大影视作品,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扶持。
其中,对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投资额10%的补贴,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投资额20%的补贴,实际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30%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00万元。
扶持发展公共文化产业
扶持高端文化活动品牌
对在即墨区举办由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指导,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对引领青岛地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活动,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研究。
扶持公共文化展馆建设
在区文化和旅游局、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正式登记备案的民办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展馆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年度免费开放200天以上,于当年举办公益性艺术展、学术交流等活动,其中举办国家级活动1次或省级活动达到2次给予最高补贴80万元,青岛市级活动达到3次最高补贴20万元,即墨区级活动达到5次最高补贴10万元。单馆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
重点发展音乐产业
支持优质音乐产业项目引进
音乐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分别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并纳统,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音乐高端人才引进
对在即墨区注册并纳税的音乐人才工作室,对即墨区当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力贡献达到2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给予60%的补助;100万元以上的,给予80%的补助。
申报范围
(1)2020年1月1日之后,工商、税务、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在即墨区、有良好财税信用、对即墨区文化产业发展和地方税收、就业等作出贡献的各类文化企业、项目、园区。
(2)在即墨区文化产业建设方面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对宣传推介即墨文化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单位。
意见自2020年3月25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