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0日上午,即墨法院通过智慧庭审系统在线开庭审理被告人单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对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那到底发生了什么?还要从2019年11月20日说起。
当天20时40分许,因婚姻与事业不顺,单某某在位于即墨区温泉街道某公寓八楼的家中借酒消愁。
喝着喝着,他越想越愤懑,竟动手打砸家中桌椅、自行车等物品,还用啤酒瓶将窗户玻璃砸碎。
之后,更疯狂的事情发生了!
他透过砸碎的窗户玻璃,向窗外扔啤酒瓶。楼下就是人行道,马路上时不时有车辆经过。
公寓保安听到啤酒瓶破碎声,就到单某某家中查看,但怎么劝都没用。
单某某执意为之,保安人员无奈,只能在楼下维持秩序,提醒路过的群众绕道而行。
之后公寓工作人员报案,单某某被抓获。
即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单某某酒后从公寓八楼向窗外抛掷啤酒瓶,楼下为人行道并有来往车辆,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考虑到单某某所在公寓入住率不高,人员并非密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经判前社会调查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自己的行为
单某某又是咋想的?
被告人单某某表示,自己对酒后在家中向窗外抛掷酒瓶的行为非常后悔,事后认识到万一砸到行人非常危险。
以前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今后一定学法懂法,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好好工作努力回馈社会。
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以来,青岛地区首例该类刑事案件。
承办法官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会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定性,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等罪名。
再次强调
高空抛物万万使不得!
对此,大家有什么看法?
欢迎评论区一起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