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通知,要求全市各药品零售企业,各电商平台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药店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报告制度。
疫情防控期间,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定点零售药店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青医保办发〔2020〕1号)的有关要求,对网上购药人员严格审查把关,无论线下或线上销售,购药人员必须通过扫描二维码或外网登陆的方式据实填报并提交相关信息,严禁向无法提供实名登记信息的购药人员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
各电商平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严格要求其落实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报告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实施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实名登记。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压实监管责任,对药品零售企业信息登记工作做好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执行的企业,及时通报各区市医保部门和市局药品市场和化妆品监管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月18日,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疫情的祝某奎非法行医案,法院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祝某奎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案为山东省首例宣判的涉疫情非法行医案件。
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类涉疫情犯罪行为。该案立查后,费县检察院迅速启动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2月11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费县检察院迅速组织精干力量对案件进行审查,并通过远程提审系统讯问了被告人。
经审查查明,祝某奎在没有行医资格且两次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然在自己家中,多次收治有咳嗽、发烧等症状的患者。诊疗过程中均无佩戴口罩、场所消毒等防护措施。祝某奎非法行医行为,严重影响了疫情防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