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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疫情管控还打人?山东省首例公开宣判的涉疫情妨害公务罪案细节还原

2020-02-18 16:37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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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距离武汉“封城”已有11天。


当日上午8时许,济南市莱芜区杨庄派出所的接警电话急促响起,有群众报警称:在杨庄镇某食品公司,有一名醉酒工人不戴口罩就要进入公司,还打了人。


疫情肆虐,原本的复工日一推再推,大多数人都自觉在家隔离,上至耄耋老人,下至垂髫孩童,都将“出门戴口罩,入室勤洗手”谨记在心。


非常时期,是谁在如此行事?



视频中,打人的男子邓某某,今年40岁,是杨庄镇某食品公司工人。据了解,该公司属于食品生产单位,邓某某已在此工作了8年。


因新冠病毒疫情严峻,该公司在其南保卫大门设置了疫情检测点,要求所有公司员工出入时都必须戴口罩,并且必须要测量体温,接受全身消毒检查。


据了解,事发前一日,邓某某到公司宿舍住下了,准备次日(2月3日)正式上班。但第二天一大早,他就以未携带工作服且前一晚饮酒为由,向班长请假回家。

在他驾驶摩托车出公司南大门时,门卫的检疫工作人员见其未戴口罩,便好心劝他要戴上口罩,保护好自己,“现在疫情严峻,你如果不戴口罩的话,出去了就不能再进公司了”。

谁知邓某某听完这话便与检疫工作人员争执起来,停下摩托车摘了头盔,就要强行重入公司大门,僵持近20分钟后,他不顾检疫工作人员的阻拦,在未戴口罩、未经检查的情况下闯入公司。

事情远未结束。邓某某强行进入公司后,在宿舍内与班长起了争执,而后再次离开公司。然而,十分钟后,他以要喝水为由再次强行进入公司。

检疫工作人员见其情绪冲动且身上有酒味,劝也劝不了,拦也拦不住,便把电动伸缩门关了。

邓某某“强闯”电动伸缩门


邓某某却仍不放弃“强闯”,爬上电动伸缩门就翻了进去,门里的检疫工作人员吴某见状用身子挡在其前面,阻止他继续进入公司,此时,邓某某伸手就扇了吴某一巴掌。另一工作人员何某某上前将其拉开,但邓某某起身后又继续打吴某,还撕扯何某某的防护服,一时间场面失控……


邓某某殴打工作人员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至现场,此时双方仍撕扯在一起,“松开”“别打了”,民警立即上前制止并将双方分开。


被分开后,邓某某径直走向警车,表示想上警车,民警徐某某拉住他,却遭到了反抗:邓某某用手抓住徐某某前胸的衣服,紧接着扇了徐某某一巴掌。

在此过程中,徐某某右肩肩章处挂的执法记录仪滑落,徐某某遂将执法记录仪交给辅警。


这时,邓某某又抓住辅警做出殴打姿势……

民警赶至现场,邓某某拒不配合


眼见场面又要失控,民警徐某某上前拉住邓某某并亮明警察身份,“我们是警察,你现在已经涉嫌妨碍公务,请配合我们工作”。


但邓某某仍执意要进公司,拒不配合,还继续殴打徐某某,遇此情形,徐某某当即与同事强行将其控制。


2月3日晚8时许,邓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送押至看守所。


济南市莱芜区驻所检察官立即协助看守所对邓某某采取测体温、消毒等相关疫情防控隔离措施,并讯问其去过何地、接触何人,重点讯问有无去过武汉市或与相关人员接触史,将其单独关押、专人监控。


严峻的疫情决不能阻挡办案的脚步。


次日上午,济南市莱芜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的检察官依法提前介入该案,积极与辖区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在战“疫”的特殊时期,为保障各方身体健康、防范潜在的交叉感染风险,检察官通过电话等方式,了解主要证据取证情况,提出相应建议,并被公安机关采纳。



疫情防控是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按照省、市检察院要求,莱芜区检察院与辖区公安机关建立了涉疫情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提高办案质效;迅速建立疫情快速反应机制,对涉疫犯罪案件优先办理,对危害疫情防控工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快捕快诉,震慑犯罪分子。


2月4日

下午5时,公安机关将该案提请逮捕。

2月5日

邓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莱芜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月6日

该案被移送审查起诉。

2月7日

邓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莱芜区检察院依法向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办案加速度,质量不打折”,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官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书面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确保了办案质量。


2月12日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现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在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佩戴口罩是防范疫情蔓延的有效措施,被告人邓某某不服从公司疫情防控人员劝阻,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对防控人员实施殴打,且暴力袭击处警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


莱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


被告人邓某某接受审判


该案从批准逮捕到开庭,仅用了一周时间,成为山东首例公开宣判的涉疫情妨害公务罪案。


当前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广大群众要理解支持配合政府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而采取的各项防控措施。


在本案中,邓某某在公司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必须佩戴口罩后,不听从劝告,未佩戴口罩强行进入公司并殴打检疫工作人员,且暴力袭击处警警察,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碍公务罪。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勇于担当作为,努力投身防控阻击战。


对那些以身试法,妨碍公务、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将坚决依法从快从重从严惩治!


鲁检君提醒您

新冠肺炎疫情期,防范措施要做好。勤洗双手戴口罩,以静制动拒病毒。法律底线不可碰,以下内容要牢记:

1、明知患病拒隔离,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造谣转发引恐慌,编造与疫情相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者,可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3、制假贩假昧良心,生产、销售伪劣防护产品、加药、劣药的,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4、哄抬物价谋暴利,违反国家在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发“疫情财”,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可按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感谢济南检察机关提供支持)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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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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