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
对山东省外返青人员
必须自入青当日起
按照疫情防控要求
进行隔离观察
如若违反
必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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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胶州市洋河镇一家公司先后有8名外省务工人员返回公司上班,公司租赁房屋的房主王某某(男,50岁)在明知外省务工人员返回企业时需集中隔离14天并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备的情况下,未向村委会报备。
该公司负责人史某某(男,41岁)在复工期间违反胶州市政府企业复工期间的管理规定,导致工人在隔离期间多次外出。
2月13日,该公司外省返工人员薛某某(女,32岁)出现发热症状被送至医院就诊并留置隔离,进行医学观察。
期间,胶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高度重视,启动疫情处置预案,会同公安、卫健部门连夜将11名密切接触者送至集中隔离点进行隔离。该事件在当地造成较坏影响。
事件发生后,胶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审查。
王某某、史某某二人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胶州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之规定依法对两人行政拘留10天。
图源:青岛公安。
跟小编再来复习
一下企业复工标准要求吧!
企业法人作为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抓好企业疫情防控工作。
要督促教育职工落实个人防护责任,提升企业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防护知识、防护措施。
同时,要在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防控力度,复工前要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并建立整改台账,确保安全复工。属地镇街、功能区将与复工企业法人签订责任书,复工企业与员工签订责任书。
对“一图四台账”不健全,未达到“五明五清”标准要求的复工企业,要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停工整改,确保复工企业督导检查不漏一家、不留死角。
凡辖区复工企业出现一例疑似或确诊病例,所有责任人将一并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