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2月9日讯 “同舟共济战疫情,夜以继日保畅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青岛市交通运输局严格按照上级工作部署,会同相关部门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办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件,保障相关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顺畅通行。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类)
(一)文件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和人员应急运输有效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交财函〔2020〕3号)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运明电〔2020〕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和人员应急运输优先保障工作的通知》(鲁交财函〔2020〕6号)。
(二)适用车辆。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如病毒防护用品、消杀物品、体温检测器械、检测检验试剂、治疗药品、防治医疗设备、救护车等)运输车辆。
(三)办理方法。运输企业可向所在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办理。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需求,指导相关企业填写《山东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调拨单》和《山东省疫情防控应急人员通行转运单》,报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将《山东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调拨单》和《山东省疫情防控应急人员通行转运单》发青岛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局据此提供《疫情防控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通行证实行编号管理,编号为“青岛市交通运输局新冠防控应急车辆〔2020〕X号”),加盖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公章后扫描成电子版发给承运企业,承运企业自行打印《疫情防控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随车携带。
(四)通行原则。持证车辆享受全国范围内高速公路优先免费通行政策。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重要物资类)
(一)文件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交财函〔2020〕7号)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鲁交财函〔2020〕8号)。
(二)适用车辆。省内运输煤炭、油气、化工、机械设备、农资、进出口货物、邮政、快递等重要工农业生产物资的车辆。
(三)办理办法。承运单位或驾驶人自行到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下载鲁交财函〔2020〕8号文附件表格,随车携带,作为通行依据。
(四)通行原则。持证车辆省内优先通行,运输车辆需正常缴纳通行费。
三、《山东省战疫情保畅通通行证》
(一)文件依据。《青岛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青岛市疫情防控车辆特别通行证的通知》。
(二)适用车辆。一是城市日常生活品配送类车辆。主要包括菜篮子、专业配送,进入蔬菜、果品、农副产品、水产品市场运输车辆,以及粮油盐、食品、桶装水等运输车辆。二是企业(市场、仓储)运输类车辆。主要包括企业、专业市场、仓储基地、危化品运输等单位用于货物出入的运输车辆。三是报刊、邮政运输车辆。
(三)办理办法。城市日常生活品配送类车辆向所在区(市)商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市场、仓储)运输类车辆向所在区(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报刊和邮政运输类车辆向青岛市邮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各区(市)公安交警部门对商务、交通、邮政部门提供的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各区(市)公安交警部门制作通行证,各区(市)商务、交通部门负责领取通行证并发放到申报企业。
(四)通行原则。持证车辆可在全省不受交通管制限行限制,运输车辆需正常缴纳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