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1日,由市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耀华、曲功志、王耀英等2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在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王耀华、曲功志等多次纠集、招募、管理、控制柳波、王启荣等多名卖淫女,通过邱振利、梁丹丹等多名“键盘手”用手机在网上招揽外地来青岛出差或旅游的男青年,指使卖淫女与“键盘手”相互配合,向其卖淫后,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对其进行敲诈勒索。七年间,该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对外组织卖淫过程中分工协作,逐渐形成以王耀华、曲功志为首要分子,以王耀英等为重要成员,曹艳兵等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卖淫150余次,敲诈勒索150余人钱款共计190余万元,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市南区法院依法判处,王耀华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曲功志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王耀英等多名恶势力集团重要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曹艳兵等多名一般成员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前,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市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该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且系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审查起诉阶段,该院追捕3人、追加恶势力集团成员2人、将公安机关认定的容留、介绍卖淫罪和敲诈勒索罪变更为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和敲诈勒索罪,向市南区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