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东营市投资促进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霰景亮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霰景亮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扣押的受贿、贪污所得款物依法没收或返还。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霰景亮利用担任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广饶县委副书记、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手续办理、项目审批、工程承揽、协调银行贷款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67万余元。霰景亮还利用担任广饶县县长的职务便利,多次用公款支付其个人消费,侵吞公款25万余元;滥用职权,擅自决定由国有独资企业向私营公司出借款项,到期不能收回,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利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霰景亮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在受贿罪中,部分系索贿,应从重处罚。鉴于霰景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以及贪污和滥用职权事实,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亲属共计3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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