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2月30日讯(记者 黄晓)近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青岛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市监字〔2019〕328号),该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施行期间,如与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按照该细则的实施意见执行,原《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规「2017)4号)同时废止。
该细则适用于全市企事业单位、团体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国防知识产权优先扶持。扶持范围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管理多个领域。
符合这些标准的快来申报领奖!
发明专利每件奖金最高5万 获多国认证可加倍奖励
企业年度内授权的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10件以上(含10件)的奖励不高于5万元,30件以上(含30件)的奖励不高于10万元,60件以上(含60件)的奖励不高于20万元,100件以上(含100件)的奖励不高于30万元。
年度内取得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10个国家予以资助。其中,在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取得发明专利投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5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不高于3万元。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按不高于2万元标准给予后补助。对通过贯标且获得国家级示范、优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奖励,同一企业获得上述奖励时累计不得超出相应的最高标准。
获全国、省专利奖最高再奖50万元
参照《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我市获中国专利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其中对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奖励50万元;对中国专利银奖奖励20万元;对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奖励10万元;对山东省专利奖二等奖奖励5万元;对山东省专利奖三等奖奖励3万元。同一专利项目既获中国专利奖又获山东省专利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国家、山东省已给予资金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956”产业领域单项专利池奖励最高可达100万
针对我市“956”产业领域的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择优选择不超过20个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承担企业不高于15万元资助。
对我市“956”产业领域的企业主导构建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组合(专利池),且产生较高经济效益,择优按每项专利组合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一类资助每年不超过3项,每项资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且该专利维持有效;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5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申请并公开15件以上PCT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
二类资助每年不超过5项,每项资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且该专利维持有效;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2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申请并公开10件以上PCT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I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
三类资助每年不超过10项,每项资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且该专利维持有效;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拥有1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国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申请并公开5件以上PCT专利,且与核心基础专利的1PC主分类号小类相同。
对主导构建关健核心技术专利组合(专利池)的企业资助优先选择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和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青岛独创!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
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每家贷款企业最多可获得三年分别为80%、60%、40%的保险费资助,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贷款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以万元计,不足1万元的不予资助),单一企业年度内享受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未按照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三次。
知识产权服务、管理也有奖励
重点培育一批专业化、综合性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择优给子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分析评议试点、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分析评议示范、服务品牌机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单位获得上述奖励累计不得超出相应的最高标准。
对获得各类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称号的区(市)、园区、企业及服务机构,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称号,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按照国家、省确定的同档次城市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省已经给子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同一单位按最高奖项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对我市纳入国家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的承担主体进行补助,每项工程补助不高于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