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30日早上8点40分,交警市南大队接到市民报警称,
在宁夏路与永嘉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随后派事故科民警前往事发地现场进行处置。
当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
鲁B65U**号机动车后部左侧损坏,鲁B643**号(临时牌照)机动车前部右侧损坏。
在与鲁B643**号(临时牌照)机动车驾驶人范某某(女,28岁,即墨人)
交谈中,办案民警闻到其身上酒精味道浓烈
,随即对驾驶人进行了酒精呼吸检测仪检测。
在几次酒精呼吸检测仪检测后显示,
范某某体内乙醇含量高达20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当办案民警告知驾驶人范某某不能驾驶车辆并需要到事故科接受调查时,
范某某突然情绪激动,表情委屈的声称自己并不是驾驶人,是朋友驾车导致的事故。
随后,民警向对方车内人员证实,鲁B643**号(临时牌照)机动车内
只有范某某自己一人,并无其口中所说的“朋友”存在
,随后便将范某某带上警车送至医院进行抽血,并建议到事故科进行下一步调查。
在路上,范某某突然哭了起来,并且承认车内只有她一人,而且车是刚刚购买,因为当时害怕不敢承认是自己开的车。
回到事故科,驾驶人范某某情绪平稳了一点,在询问过程中,范某某称
自己是某酒吧的工作人员,因为工作关系一直喝酒到凌晨。
早上下班后,没有考虑到喝了很多酒,便直接开车回家。可能是酒精的缘故,在开车过程中突然右转撞上前方车辆,导致这起交通事故。据市南交警大队事故科副科长费全彤介绍,为了证实范某某的说法,办案民警调取了事故发生地周边的监控录像,发现范某某驾驶的鲁B643**号(临时牌照)机动车沿宁夏路西向东行驶至永嘉路时,
本来直行的车辆突然驶向右侧车道并撞向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鲁B65U**号机动车,造成车辆损坏,所幸无人员受伤。
目前,范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通过抽血检验,鲁B643**号(临时牌照)机动车驾驶人范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范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件已经移交司法机关,同时
范某某将面临6个月以下的刑事拘役,吊销驾驶证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市南交警提醒各位驾驶员,临近新年,朋友聚会增多,切记朋友驾车参加聚会,为了他人和自己的安全,席间喝酒后不要开车,一定要遵纪守法,保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