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青岛市政府召开
全市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会议
会上发布了
《青岛市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并对2020年青岛市
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进行部署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隋汝文出席会议并讲话
市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
西海岸新区、城阳区
分别做表态发言
区市代表做表态发言
相关区政府签署了
《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责任书》
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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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限放”改为“禁放”
今年7月19日,青岛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禁放规定》要求,2020年1月1日起,我市烟花爆竹燃放规定由“限放”改为“禁放”。
《禁放规定》指出,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作出如下方案: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其他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法律法规对民用机场净空区域等特殊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中,
黄岛区禁放烟花爆竹范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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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线(东方时尚),翠岛路(含东方时尚),山川路,映山红路,海西路(含牛心山以东区域,峡沟村、明月海洋科技园),灵山湾路,玉泉路,东岳西路,菊花山路,玉锦路,双凤山路,珠山北路,背儿山路,204国道(含郭家小庄村、姜家洼子村),石寨山路,凤凰山路(含王家河岩村、郑家河岩村),背儿山路(含安口村、薛家岭村、水城村),两河路,隆和水岸、凭海临风北侧在建路,凭海临风东侧在建路,东岳东路(含青岛电影博物馆),白果树河,胶州湾东路(含北高家庄村、林家庄村、蒋家店子村、开山口村、毛家山村、青岛小镇、朱戈庄村、高家台村),昆仑山南路(含富春江西路以南高家台村以东区域、八里庄村、台子沟村、杨家洼村、戴戈庄水库以东以北区域),小珠山以东、以北(含西山子村、大南庄村),疏港高速,团结路,云台山路,龙首山路,海岸线(洋河入海口),以上路沿线与东、南海岸线形成的封闭区域。
根据《青岛市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市将建立“党政领导、属地主责、部门联动、网格管控”原则,建立健全“区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居)—网格—楼院(单位、商户)”五级工作机制,努力达到禁放宣传有人做、线索举报有人查、重点环节有人管、禁放区域有人控“四有标准”,确保实现宣传发动零死角、禁放区域零响声、消防安全零隐患、公共安全零事故、烟花爆竹零销售“五零目标”。
本次会议中
提到一个重点问题
即实行三级禁放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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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三级禁放管控
禁放管理工作将根据不同时段要求,实行三级禁放管控,确保每个楼院、单位、商户都有责任人管控。
△元旦、农历小年、农历除夕、农历初一至初三、农历初七至初九、农历正月十五、农历七月二十二(财神节)等11天,实行一级禁放管控,全市全部禁放管控力量(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等社会各基层力量)全员上岗。
△小年至正月十五,除一级管控期外其他日期,实行二级禁放管控,全市出动不少于二分之一禁放管控力量上岗。
△其他时间实行三级禁放管控,进行日常管理。
相关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我市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将被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同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携带、邮寄烟花爆竹。
违反规定,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同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以非法邮寄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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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