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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出庭公诉 新区首起岸滩采砂案当庭宣判

2019-12-07 08:36 来源: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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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石某等3人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情况下,经共谋,于2019年春节前后,在青岛市黄岛区(西海岸新区)国家海洋公园范围内某村海边多次盗砂,后将海砂分批次销售给孙某某等多人。经鉴定,涉案砂为建筑用砂,属于非金属矿产,石某等人非法采砂,销赃价值共计50万余元。

海洋公园属于国家级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岸线具有重要的海滨生态和旅游价值。砂矿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滨海沙滩具有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非法采砂会使原本的广阔沙滩严重缩小,岸边植物根部裸露,严重影响海滨美观,海砂滥采还会严重影响海岸线稳定,导致多种生态灾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过程中,黄岛区检察院成立办案组,先后多次前往案发现场实地查看,进行亲历性审查。针对矿产资源鉴定难、生态修复评估难、结伙作案人员复杂等问题,承办检察官积极引导完善证据体系,提出论证海滩上的砂是否属于矿产资源、通过销赃价值认定涉案金额的取证意见,引导侦查机关调取相关证据,为类案办理提供侦查指引。

经过法庭审理,黄岛区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采纳,并对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当庭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石某等2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相应财产刑,承担生态损坏赔偿款;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孙某某等5人有三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均适用缓刑。

该案的办理,对破坏危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敲响了警钟,收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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