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2月6日讯 12月5日下午,黄岛法院院长王光金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黄岛区检察院检察长门洪训出庭支持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新区部分人大代表、各镇街及部分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新闻媒体记者共计100余人旁听案件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1月起,被告人石某、杨某、卢某永在未取得海域使用证及采砂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多次组织人员、机械到新区滨海街道办事处、琅琊镇等地非法盗挖海砂并进行销售,其盗挖地点位于国家级海洋公园内,属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范围。被告人孙某宝、张某杰、王某、封某、徐某红明知石某、杨某、卢某永向其销售的海砂系犯罪所得,但仍然予以收购。经认定,石某、杨某盗挖海砂的价值共计50余万元,卢某永盗挖海砂的价值共计3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收购海砂的价值13万元,张某杰收购海砂的价值11万余元,封某收购海砂的价值近10万元,徐某红收购海砂的价值4万余元。孙某宝除向石某、杨某、卢某永收购价值14万元的海砂外,还向另案处理的徐某慎、石某祖收购近20万元的海砂。
黄岛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石某、杨某、卢某永在国家海洋公园内非法盗挖海砂,破坏沙滩资源,损坏生态环境,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人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确保恢复原状,或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被告人石某、杨某、卢某永亦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石某、杨某各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71762.50元、鉴定费1.5万元、罚金10万元,并分别退缴违法所得76137.50元;被告人卢茂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7654元、鉴定费1万元、罚金1万元,并退缴违法所得23986元;其余各被告人亦分别缴纳相应罚金。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杨某、卢某永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在未取得海域使用证和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内盗挖海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因三人积极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并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石某、杨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卢某永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孙某宝、张某杰、王某、封某、徐某红明知海砂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判处1万元至九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因非法采矿所破坏的生态环境,判决被告人石某、杨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343525.00元;石某、杨某、卢某永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7564.00元。
今年2月份,在新区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黄岛法院挂牌成立全市首个自然资源巡回法庭,创建起多部门联动的自然资源工作新模式。
今年5月份,围绕新区集中解决“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问题,巡回法庭圆满化解了首起“供而未用”土地案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新区主要领导作出批示予以充分肯定。
今年8月份,全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经黄岛法院确认生效,对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修复生态环境达成的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了强制执行力,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今年8月份,黄岛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首起自然资源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令被告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日前,被告人已自动履行修复义务并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