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岁末,不少单位会遇到劳动者“集中休假”,一方面是劳动者为了犒劳辛苦一年的自己,但另一方面也是他们的无奈之举。
一些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中列明“法定年休假逾期不休按作废处理”的要求,但这看似“常规”的操作,却有着与法相悖之处。
法定年休假能否“过期作废”?
除了试用期员工之外,更多职场人碰到最常见的就是法定年休假“过期作废”问题。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专家建议要及时修改规章制度,因为这一规定涉嫌违法。
孔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互联网公司通知将不与孔某续订劳动合同。
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孔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间,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公司认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故公司无需支付补偿。因双方发生争议,孔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员工手册虽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但无证据表明孔某曾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且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也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裁决支持孔某的请求。
此案的核心在于,劳动者的年休假权利不能“默示放弃”,即非经劳动者书面且系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其放弃年休假补偿。
数年休假补贴能否拿回?
既然年休假不能随便“作废”,那单位让职工“存着”数年年休假,就不会侵害职工的权益了吗?
在实践中,会碰到很多劳动者来询问:“我从入职起就没有休过年休假,单位也没有说作废,那么我能拿到这些年来所有的未休年休假补偿吗?”
答案可能不如职工期望的那样好。因为一旦出现变故,单位不承认职工积攒的年休假,职工就要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而说起仲裁,首先要考虑仲裁时效问题。在劳动仲裁中,有两种时效制度,第一种是普通时效,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第二种是特别针对劳动报酬的时效,即“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2019年仅剩1个月拿起法律武器大胆地去休你的年休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