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江阴市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对贩卖毒品“小树枝”的被告人朱某
做出一审判决:
以贩卖毒品罪,
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朱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3150元予以没收,
上缴国库。
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小树枝”成品及原料
予以没收,
由扣押单位处理。
据悉,这种条状外形类似树枝一样的东西,含有国家管制的合成大麻素,是一种新型毒品,名叫“小树枝”。
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是一名快递员,向他人购买制作”小树枝“的粉状原料后,在网上学习“小树枝”制作视频教材、购买碳粉、粘粉等辅料,在家中将前述粉状原料压制成“小树枝”成品,每根成品重量约为0.1克,并通过在酒吧散发名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等方式宣传销售。
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联系下家后通知其父朱某某(另案处理)送货或通过滴滴快车、快递等方式进行配送,共计向吸毒人员陈某、黄某等人贩卖“小树枝”59次119根,合约11.9克,从中非法获利2315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朱某家中扣押“小树枝”成品42.49克、“小树枝”原料49.48克;在其父朱某某的汽车内扣押“小树枝”成品1.10克。
被告人朱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明知食用“小树枝”会产生兴奋、上头效果,且在他人需要购买大麻时即推荐“小树枝”作为替代品,并叮嘱其父“送货时要小心,警察查到会没收”。其本人也供述已经在2018年8、9月份在微信公众号上看过介绍“小树枝”为毒品的相关文章,足以证明被告人朱某明知其所售“小树枝”为国家管制的毒品,故对其当庭提出的“贩卖时并不知道‘小树枝’是毒品”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某多次贩卖“小树枝”,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朱某贩卖毒品高达59次,贩卖对象人数众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盗窃、故意伤害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做出前述判决。法官提醒:
本案是江苏省首例因贩卖毒品“小树枝”被判刑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小树枝”主要购买人群都是年轻人,甚至有些是未成年人。
很多人认为这些新型毒品的危害性不如传统毒品海洛因、冰毒,其实不然。“小树枝”属于第三代毒品,所含合成大麻素与海洛因之间的折算比例是1:5.5,也就是说,一克这种纯品大麻素的依赖性相当于5.5克纯品海洛因,且吸食方式也比较隐蔽,不同于传统毒品的注射、烫吸,而是分成若干段,混在香烟中吸食,所以不要抽陌生人的香烟。
来源 ▏扬子晚报记者 丁波 通讯员 丁莉 卢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