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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咋回事?开车被追尾,交警却认定他肇事逃逸

2019-11-20 07:52 来源:掌上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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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0日5时30分许

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

在威海迎宾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

追尾了邢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

事故发生后邢某驾驶三轮车驶离

11月13日

威海市交警部门发布协查通报

在协查通报中

被追尾的三轮车却被称为“肇事车辆”

并称”肇事逃逸”,这是怎么回事呢?

威海交警为记者做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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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追尾 前车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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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早晨5时40分许,威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接到报警,称在临港区的迎宾大道和人民路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现场有一辆红色摩托三轮车侧翻在地,车上装载的白菜散落一地,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救治。在现场,民警还发现了一些遗落在路面上的苹果和柿子,推测是肇事车辆所留。

民警勘查完现场后,立即赶到了医院,对伤者刘某进行了呼气检测,证实刘某并未饮酒。由于刘某伤势较重,一直在医院接受抢救。

事发路口的监控探头清晰地记录下了事发全过程:5时30分许,正值南北向红色信号灯亮起,一辆摩托三轮车在路口北侧等候信号灯指示通行。十几秒钟后,刘某驾驶摩托三轮车沿迎宾大道由北向南疾驰至路口,刹车不及,向左紧急变道也来不及,撞上了前车的左后部位,刘某的三轮车侧翻,刘某当场摔落在地上,前车上装载的部分物品也掉落在现场。事发后,前车驾驶人下车驻足观望了两三分钟,之后把自车上散落的东西捡拾起来,驱车离开了现场。事发后,前车驾驶人在现场逗留了约7分钟的时间,但并未报警,也没有拨打120急救电话。

民警根据肇事三轮车的行驶方向,调阅了沿途的监控录像,最终发现这辆三轮车驶入威海市文登区某小区内,该车在进入小区时,曾有一男子骑摩托车载着一名女子到小区门口迎接,将其带进了小区。

由于事发时天色未亮,且肇事司机戴头盔,监控录像不能准确提供肇事司机的体貌特征,交警六大队发布了协查通告向全市征集线索。

14日下午,肇事司机邢某给交警六大队打来电话投案自首。讯问中,邢某对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邢某称,事发后他骑车赶到了文登区的女儿家,在女儿家藏匿了几天,并于13日将车推至汽修厂进行了修理,在女儿和女婿的劝说下,才最终决定自首。

不幸的是,69岁的刘某最终于18日上午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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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问题引发市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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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交警部门发布协查通告后,在协查通报中,被追尾的三轮车却被称为“肇事车辆”,并称”肇事逃逸”,本案引发了人们的热议,仅在威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抖音号上,该协查通告的点击率就高达400多万。 

,一、前车被追尾,为何还是肇事逃逸?二、如果肇事司机当时未逃逸,是否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对此,威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就相关交通法规进行了解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中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本案中,邢某在事发后明知有人受伤,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也未报警、求助,驾车逃离现场,并藏匿多日,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规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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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驾车逃逸构成“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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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在本案中,邢某驾车逃逸的行为构成了“故意破坏现场”,其在事后修理肇事车辆的行为构成了“毁灭证据”,应依法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民警解释,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也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之一,交通法规对此行为的行政处罚较重,一旦构成犯罪,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较重。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第二个问题,民警解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以本案为例,假如邢某在事发后未逃离现场,并且立即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但如果他的车辆存在灯光不合格、反光标志不全等行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反之,如果邢某和邢某的车辆均不存在违法行为,刘某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来源:山东商报·速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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