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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假期加班费怎么发?官方解读来了!

2019-09-29 17:28 作者:闫玥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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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9月29日讯(记者 闫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精神,今年国庆节放假时间为10月1日至10月7日,共7天,其中,10月1日(星期二)至10月3日(星期四)为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五)至10月7日(星期一)为公休日或调休日。考虑到一些企业因生产原因,不能安排劳动者正常休假,既然无法享受到国庆假期,那么劳动者加班费应怎么计算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市人社局相关处室。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正确计算加班费必须依据以下两个文件。第一个,根据《工资支付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第二个,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部发〔2008〕3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可折算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 8小时)。”

依据以上规定,10月1日至10月3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的300%加班工资,不得以补休的方式拒付支付加班费;计算公式:以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ⅹ元为例,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低于(ⅹ÷21.75)x300%元x3天。10月4日至10月7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基数的200%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以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ⅹ元为例,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应不低于(ⅹ÷21.75)x200% x4天。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3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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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算法: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向前顺推至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企业职工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2、加班工资的适用范围: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企业,不适用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3、劳动者被迫加班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对部分劳动者反映因个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很难完成公司规定的劳动定额,为此,只能被迫延长工作时间。而对延长的工作时间,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主张,公司则以这是“个人自愿加班”为由拒付加班费。为此,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答复:对于部分用人单位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劳动定额标准上动脑筋,通过制定不科学、不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致使单位内大部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都不可能完成工作任务,为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获得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得不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此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性规定和法定时限,已经属于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针对用人单位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依法采取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符合所在地工资支付法规中有关要求的劳动定额标准、提高计件单价。对于劳动者已经完成的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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