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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依法妥善变更查封措施保障民营上市企业发展

2019-09-04 10:46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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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9月4日讯(记者 李泠慧 通讯员 时满鑫 何文婕)“依法解决企业困难,平等保护营商环境。”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置换担保财产,保证企业流动资金使用,保障企业经营利益,得到民营上市企业高度赞扬。

青岛中院民二庭审理的山东省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资产公司)与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营上市企业深圳某公司与某资产公司合伙经营基金项目,因项目运行受阻,该资产公司将深圳某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查封深圳某公司财产。青岛中院通过查控网线上操作依法查封深圳某公司包括公司经营日常账户(非基本户)、实际控制人账户和募集资金账户在内的公司财产总额3.3亿元。

企业日常经营账户被查封,造成流动资金使用受阻,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同时账户查封影响企业财报信息,影响股民信心,引发股价波动,查封还影响企业支付工资和对外付款,影响企业信誉。深圳某公司提出查封异议,申请以募集资金账户中未被查封的5000万元置换被查封的日常经营账户中的5000万元,申请由两实际控制人向法院提供保证金,解封个人账户。但某资产公司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募集资金账户资金使用具有专项性,资金流动性差,将来执行可能受限。其诉讼请求是两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深圳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判决结果是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那么解封个人账户存在执行风险。

针对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双方的争议,合议庭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查询最高院案例和咨询证券机构,确认募集账户资金使用虽需经过报批手续,但属于公司自有资金,查封后不影响法院强制执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财产信息也是证券部门和股民关注的信息,在有多个被申请人而查封总额满足申请保全金额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提供与被查封资金相同的保证金,不影响申请人利益,可以解封实际控制人账户。

青岛中院解决了一系列变更保全措施的技术问题,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依法妥善变更了查封措施,保证了企业流动资金正常使用,保障了企业正常运营。

法官说法:

在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过程中,依法全面保障企业发展是重中之重。民营企业本身就存在融资难等问题,而保全措施的第一落脚点就是查封银行账户,这往往影响企业流动资金使用。稳妥审慎采取保全措施、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是立足司法职能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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