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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评选启动

2019-09-03 10:12 作者:梁超 来源: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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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不良记录
   申请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具有独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社团法人资格,注册地址在青岛市辖区内;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并归申请人所有的注册商标,且商标正式注册已满两年;在青岛市辖区内生产,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三年,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采用国家、行业或者省、市地方农业等标准进行生产,有规范的生产技术标准,建立稳定的质量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和质量追溯制度,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并达到市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产品应通过有资质机构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之一,并在证书有效期限内,或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商标注册;产品质量稳定,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不良记录;产品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和特色,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请青岛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名牌,应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拥有者或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法人或组织;申请人及其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须具有良好的维护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能力、业绩,有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保护措施和扶持政策,能有效监管所属区域内使用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相关产品质量;产业集聚明显,在特定的生产区域内有一定规模化的生产基地(其中核心基地不少于30%),并拥有区域公用品牌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已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已形成一批名牌农业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其销售产值占产业集群类同类产品总销售产值的30%以上;生产地区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独特,有一定的生产传统、生产规模和文化传承;近三年内未出现区域性质量问题或质量安全事故,具有良好的品质和美誉度、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产业服务配套功能较为健全。已建立较大规模的产业专业市场或营销网络,吸引国内外采购商或销售商前来采购或交易;已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产业内的企业开展有效的产品检测和技术咨询服务;已建立信息服务网络,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或电子商务服务。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否决条件
注册地址不在青岛市辖区内不能申请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青岛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青岛市辖区内,或使用青岛市外注册商标的;近三年内,申报产品在各级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安全投诉经查证属实的;近三年内,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的;有其他不符合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申请条件的。
报送要求
优先将特色明显的品牌纳入评选范围
   申请人申请青岛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的,应向所在区(市)农(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各区(市)农(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分别报青岛市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园林和林业局。
   申请参加青岛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青岛知名农产品品牌认定,应报送:《青岛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申请表》;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说明(包含农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自行检测或委托机构检测的情况);产品采用生产标准复印件;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复印件;产品销售情况说明及相关凭证;各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该产品对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贡献情况证明;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证明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品牌评定工作自2019年8月启动,10月结束。详情可登录青岛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查看。各区(市)农业、渔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区域公用品牌和农产品品牌进行遴选,优先将特色明显、发展前景好、产品知名度高的品牌纳入评选范围,采取得力措施,积极组织品牌主体申报。要严格审查申报材料,杜绝弄虚作假,形成推荐意见,并对推荐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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