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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网上造谣者将被列入失信主体黑名单

2019-07-29 09:15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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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网信部门或将启动信用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

网络造谣者将被列入失信主体黑名单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我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主体实施信用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四类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为了让公众更加准确地了解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背景、亮点及意义,《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相关专家。

借黑名单制度

作前置性威慑

征求意见稿是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呢?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文件:2014年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6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2019年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信用建设。”郑宁说。

在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看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其他监管机构不断加大对互联网非法有害信息内容整治力度,全面重构网络生态的大背景下制定的一项具体整治办法。其中的一些规定,也是国家在互联网领域不断丰富完善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的一种具体做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为网信办和其他监管机构对在网上发布信息的行为进行更好的管控创造了条件。

征求意见稿显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信部门认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主体列入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一)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的行政处罚的;

(二)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上述第一项以外的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或限期未按要求履行的;

(三)通过网络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或者故意为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服务,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失信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失信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3年,黑名单信息发布时限与其有效期一致。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向认定部门申请退出黑名单的,经认定部门同意,可提前退出黑名单。

在郑宁看来,征求意见稿总体呈现四大亮点,一是首次由网信部门出台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规范;二是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认定标准、公布及共享机制;三是明确了黑名单的异议、退出机制;四是明确了国家网信办和各省网信办的权限分工。

打击失信行为

提升信用水平

“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思路是通过网络黑名单制度,增加网络空间活动主体的责任心,让网民切切实实地感受到在网络空间活动中,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发布信息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王四新说,在网络空间中承担责任和现实生活有一些区别,在这种情况下,通过黑名单可以对在互联网上不负责任地散布不实言论、造谣诽谤等行为进行有效威慑,因为征求意见稿直接针对行为主体,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在网络空间发布信息,不管是个人或企业,都将被列入黑名单。

“实际上,目前相关部门顺藤摸瓜的手段在不断提高。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一个黑名单制度,就可以对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地前置性威慑,一旦发生这类行为,便可对行为主体进行有效地处罚,使行为主体或者不良信息于短时间内在网络空间消失。”王四新说。

征求意见稿的意义有哪些呢?

王四新说,征求意见稿是网信办采取的一系列管网措施中的一个,如果要让它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还需要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起使用。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于提升网络行为人的责任意识,以及增强对不良行为的威慑都起到了正面的促进作用。

“首先,提升了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信用水平,打击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其次,推进网信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最后,有助于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郑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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