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6月20日讯 6月19日上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由党组成员、副院长钟大林担任审判长,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诈骗罪一案进行宣判。本案系全市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是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全面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的重大战果,对于厘清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犯罪之间界限具有重要意义。赵某某恶势力团伙假借民间借贷名义实施“套路贷”诈骗行为,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肆意索要违约金、虚增债务、伪造银行流水、转单平账等方式,非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并致使被害人安宁在不堪巨额债务压力等情况下在家中自杀,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审判,赵某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3、4月份开始经营青岛闪电卓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8年8月公司更名为铭盛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赵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拉业务和联系出资方,负责非法所得的分配。被告人顾某为公司合伙人,负责拉业务。被告人王某某系公司业务员负责拉业务和办理具体手续。被告人杨某系公司业务员,负责拉业务。被告人毕某某系公司业务员,负责放款。该公司成员自2017年至2018年实施“套路贷”诈骗活动如下:
在2017年8月23日至10月20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顾某、杨某、王某某以与安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虚增债务、伪造银行流水、转单平账等方式诈骗安某共计人民币53.33万元。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顾某为快速套现,将安某抵押贷款业务转单至城阳太平洋公司,得款65万元。至此安某借款金额垒高至130万。安某在无法偿还130万元借款的情况下,于当年12月17日在月亮湾小区的家中自杀。2017年3月份被害人史某某无法偿还民间借贷本金及利息,找到被告人赵某某借款还钱。赵某某与史某某约定以史某某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衡山路龙邸小区3号楼1单元2001室房产做抵押贷款。
2017年3月份至2018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顾某、杨某、王某某、毕某某以与史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肆意索要违约金、虚增债务、伪造银行流水、转单平账等方式诈骗史春青70.4万元。
2017年8月15日,被害人于某某通过孙某某介绍找被告人赵某某以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157号内25号楼1单元501户抵押借借款。至2017年12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与于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并通过虚增债务、转单平账方式诈骗于大成14.85万元。
2017年9月份,被害人李某、高某某以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环台东路13号10栋402户的房产作抵押,从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的青岛闪电卓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被告人赵某某以索要高额利息、重复计算利息等方式诈骗李某、高某某11.84万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顾某、王某某、杨某、毕某某形成恶势力团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诈骗150.42万元、被告人顾某、王某某、杨某伙同他人诈骗123.73万元、毕某某伙同他人诈骗70.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顾某、王某某、杨某、毕某某形成恶势力团伙,采取签订虚假借款合同、肆意索要违约金、虚增债务、伪造银行流水、转单平账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秩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某、顾某、王某某、杨某、毕某某及各辩护人提出关于本案被告人没有诈骗被害人的故意,与被害人系正常的借贷关系,以及本案不具备“套路贷”的基本特征,未形成恶势力团伙的辩护意见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顾某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毕某某系从犯,应比照主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顾某、王某某、杨某实施诈骗活动是造成被害人安某自杀的原因之一,应当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顾某、王某某、杨某、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顾某、王某某、杨某、毕某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五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现该案仍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