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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度高温将到货?好消息是这个钱本月起连发4个月

2019-06-03 11:20 作者:张萍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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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青岛新闻网6月3日讯(记者 张萍)据青岛气象台消息,未来一周我市部分区市最高气温将达35-37度。好消息是,青岛新闻网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自6月至9月,防暑降温费俗称“高温补贴”要发放了!每人每月最高200元!

日最高温35℃以上就算高温天气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青岛市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按6月、7月、8月、9月四个月计发,要求现金发放,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那么多少摄氏度才算高温天气?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3条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属于防暑降温费应发对象。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同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但是,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以上规定。

企业不发防暑降温费属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此外,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该发不发属违法行为。《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暑算不算工伤?

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物理因素引起的中暑,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可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0日内到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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