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能源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泰能天然气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游天然气企业2019年非采暖季对供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变动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具体如下:
一、天然气经营企业可以每立方米3.25元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10%的幅度内自主确定具体销售价格,并应定期将实际采购价格及销售价格报市发展改革委。
二、对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用气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3.19元。
三、各相关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5日起执行,青价格〔2018〕53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做好价格调整的衔接工作。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