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月11日讯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三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三被告积极全额赔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莱西某环保公司、青岛某工贸公司、逄某水污染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三案,向青岛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三案中:莱西某环保公司在经营期间,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私设暗管排放至莱西市政管网,经监测:排放污水PH值小于2为强酸,并且废水中重金属镍、铬、铜、锌均严重超标;青岛某工贸公司在其经营期间,将清洗印刷设备的含有油墨、汽油等有机溶剂的废液通过下水管道等直接排入周边环境,经监测该公司排放的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12,危险特性为T(毒性);逄某经营个体电镀加工点,从事镀锌件的加工、销售,逄某私设排水暗管,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经监测:污水排污口PH值小于2,重金属锌排放超标。
三案经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确认:莱西某环保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3.8万元;青岛某工贸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8万元;逄某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7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三被告全额向法院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经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三案撤回起诉,青岛中院依法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人民检察院针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三案中,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了危害,并积极全额赔偿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因此检察机关撤回了三案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