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3日电 (栗翘楚)今天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关于投资促进,草案除融资方式之外,还对其它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关于投资保护,草案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
此外,关于对外商投资的管理,草案也做了相应规定:一是为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二是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投资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应当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以及税收、会计、外汇等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是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则确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四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明确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