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专题 > 正文

让食品安全谣言没市场

2018-10-10 09:25 作者:芮静 来源:江西日报
分享到:

燕麦致癌、食盐有毒……在一些互联网自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的谣言层出不穷,有的旧谣言甚至在专家辟谣后,过一段时间改头换面卷土重来,阅读量动辄10万以上,引发人们的焦虑。

利用惊悚的题目吸引眼球,然后为一些企业生产的产品做商业推广,“以谣行商”“以谣牟利”的模式在互联网上并不鲜见,几乎成为“谣言加工厂”屡试不爽的套路。更有甚者,为了打击对手而凭空捏造事实,自导自演,炮制图片、视频等所谓的“证据”,在微博、微信朋友圈里大量转发,俨然成为又一种“互联网病毒”,危害不小。比如,2015年,杭州娃哈哈集团声明,“娃哈哈肉毒杆菌”等谣言使娃哈哈部分产品在当年第一季度损失高达20亿元;2017年,造谣者王某拍摄“塑料紫菜”视频并上传到朋友圈,再联系被害公司索要人民币10万元,威胁称若公司不想解决,就把事情闹大;等等。这些食品安全谣言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一度引起公众的不安,不但加大了社会治理成本,也使一些企业和个人蒙受损失。

在互联网上传播谣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导致调查难、取证难。要遏制食品安全谣言传播,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严格执法。2017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食品安全谣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对网络食品安全谣言及时组织辟谣,严厉惩处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要求各级网信、通信主管部门督促网络运营者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随后,“塑料紫菜”“棉花肉松”“塑料大米”等谣言的造谣者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我国目前有多部法律法规明确了散布谣言的法律责任。比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国食品安全法也对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个人和媒体规定了行政、民事法律责任;等等。司法实践中,对于经过严格程序和权威机构确定为谣言的,应该按照上述相关规定追究谣言编造者、传播者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增强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另一方面,要督促互联网各大信息发布平台把好关。公众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确实需要一定的辨别能力。然而,像“塑料大米”“纸馅包子”这种明显违背常识的谣言反复传播,也说明一些信息发布平台未能尽到审核义务。相关部门应依法明确各信息发布平台对谣言具有防控责任,不仅要及时制止谣言、澄清事实,还应向监管部门移送相关违法线索,形成线上线下共同治理的格局。

事实上,大部分信息发布平台有能力当好防控谣言的“守门员”。其一,平台方可以对谣言传播进行技术性把控,如用关键词进行筛查或比对,对出现异常状况的账号密切关注,一旦发现谣言可及时阻断。其二,对发布、传播谣言的账号,可以采取封号或降低其等级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是因为,在互联网上创造一个有影响力的“大V”并不容易,一旦被纳入了黑名单,就意味着在相关平台上失去了准入资格,导致自身利益受损,这有助于压缩制造、传播谣言的空间。其三,从治理食品安全谣言入手,利用平台的技术手段和传播优势开展科普教育,进一步提高公众对谣言的辨别能力。

人们常说:“谣言止于智者。”然而,再理性的智者,如果对食品安全环境的信心不足,也无法一直保持冷静。因此,要真正让食品安全谣言没市场,关键一环是持续强化对食品安全生产、经营领域的监管执法,更有效地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有了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公众的心理焦虑自然会消除,谣言亦会不攻自破。(唐伟)

我要爆料 免责声明
分享到:
© 青岛新闻网版权所有 青岛新闻网简介法律顾问维权指引会员注册营销服务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