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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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8月21日讯 2016年,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不凡之年。她亲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审议、出台和实施以及慈善法配套政策的颁行,两办印发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意见,三大条例修订公开征求意见,企业公益股权捐赠税收新政公布实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出台等公益慈善领域的“大事件”。作为慈善法律的建言者和实践者,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全程见证并参与了上述事件。
慈善法实施
开启中国慈善事业新纪元
2016年是慈善法公布实施的第一年,中央层面的相关配套措施相继出台,内容涵盖慈善组织认定、慈善组织登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等方面,部分省市也开始根据慈善法制定本地配套政策。
与此同时,规范慈善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三类法人形式的国务院三大条例也在加紧修订中。在四类组织直接登记和登记权限下放总体理念的指导下,民政部于2016年先后公布了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大条例的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三大条例有望于2017年公布和正式实施。三大条例修订后,我国规范慈善组织的法律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则更为系统和明确地指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后续在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社会组织抽查、保值增值等方面的专门规范也会陆续制定与出台。
随着中央政策的明确,地方政府也将逐步完善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政策的配套措施,尤其在慈善组织认定、登记、公开募捐、慈善信托设立、年报、评估的具体执行操作等方面,将加强政策制定力度,慈善法的执行将进入一个适应磨合阶段。同时,普及大慈善理念、落实慈善法力推的直接登记等工作,有赖于慈善法的普法宣传。这也是2017年慈善法的重点工作之一。
企业公益股权捐赠税收新政激励财富向善
2016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这一政策改变了企业捐赠股权视同转让股权并按股权的公允价确定转让额的规定,捐赠企业无需就转让股权的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结合慈善法,企业捐赠额超过当年所得税扣除限额部分可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的规定,该政策将对激励企业捐赠股权参与慈善产生积极推动作用。但在接收股权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转让受赠股权和个人股权捐赠的税收优惠方面,仍然存在政策改进空间。
此外,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房屋等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税收优惠、个人捐赠结转等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希冀在2017年,上述领域的税收政策能够有所突破。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颁行
境外组织法律规范制度确立
2016年4月28日《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公布,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等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也相继公布,多地网上办事服务平台和相关服务信息系统也已正式上线。
该法一方面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填补了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法律空白;另一方面也向它们提出必须通过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或进行临时活动备案的方式获得在中国境内活动合法身份的要求。
在未来一年,随着公安部和各省公安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的陆续公布,《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法律实践的不断探索,该部法律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开展活动方式和境内组织获取境外资金支持的影响将更加清晰。
慈善信托随制度完善将有增长空间
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慈善法以专章规定慈善信托。为贯彻落实慈善法的精神,民政部和银监会也联合发布通知,指导下辖单位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9月下旬,慈善法律中心深度参与起草的首个地方性慈善信托规范文件《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发布。
在政策的推动鼓励下,截止至2016年底,全国范围内已有21个成功备案的慈善信托,初始资金达到30.85亿。开展备案的慈善信托地域分布均匀,东、中、西部地区均有设立,北京市民政局备案数量最多,共完成了6单慈善信托备案。
2017年,慈善信托相关配套激励政策的完善和进一步的实践探索将同时进行。随着税收优惠等影响慈善信托发展关键问题的不断探索解决,可以预计慈善信托将会成为慈善的新模式,在未来得到大力发展,并最终发展成为我国慈善公益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