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通常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那经济补偿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来计算?看下面一个案例.
不久前,李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人力资源部经理代表公司与李某商谈是否续订事宜时告诉他,由于近半年来公司效益有所下降,如果他继续留在公司,不能再保持原来的待遇水平了;如果他不愿意和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公司会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听说待遇要下降,李某当即选择了终止劳动合同。但看到公司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上的经济补偿数额,他又不乐意了。原来,公司按照他的实际工龄计算了经济补偿,他认为应该按照“N(工龄年数)+1”的标准来计算。
“我看过很多新闻,别的公司让员工走人都是给‘N+1’,你们却少算了那个‘1’!”
李某和公司都坚持自己的算法是对的。一气之下,李某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我不是为了那点钱,而是不服他们这样欺负人!”
监察员告诉他,实践中所说的“N+1”,其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除此之外,并不存在其他适用“N+1”的法定情形。
李某因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条件,同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而选择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公司只要按照工龄计算和支付经济补偿即可。
最终,李某与单位握手言和,顺利办完了离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