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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人有这些权利
    发布时间:2018-08-06

青岛新闻网8月6日讯 遵从法律与道德公约,慈善之源“取之于民”,落实必要“用之于民”。法律规范了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接受募捐款项时确保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同时也赋予了捐赠人相关权利。

1、取得捐赠票据

捐赠人将捐赠财产交付慈善组织后,慈善组织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即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取得捐赠票据的行为本身就是监督慈善组织规范管理捐赠财产的行为。受赠人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捐赠人享有将捐赠额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的权利。

2、要求签订书面协议

捐赠人有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权利。是否签订书面协议,可由捐赠者选择,如捐赠者要求签订书面协议,法律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者签订。

3、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范围

约定捐赠财产用途和受益人范围是捐赠自愿性的体现,可以由捐赠者选择。但捐赠人选择受益人应符合慈善目的的要求,不能选择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捐赠因其公益性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以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不符合公益性要求,属于普通的民事赠与,捐赠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当然,捐赠人也有权选择非定向捐赠(或称非受限捐赠),由慈善组织在其宗旨范围内决定捐赠财产的用途。

4、知情权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5、监督权

捐赠人有权监督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这些权利相对应,慈善组织需要履行为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依捐赠人的要求向其提供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说明的义务。

 
主办单位:
青岛市民政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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