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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监管与减负并行 保险机构迎接三大评估“考”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作者: 张凌之 潘昶安 责任编辑:郭庆 2018-07-19 09:30:47 字号:A- A+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今年险企三项现场评估工作将同时进行。其中,SARMRA评估(即“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抽取35家公司,公司治理评估抽取50家公司,资产负债能力管理评估抽取6家公司。除阳光人寿、利安人寿两家公司需要同时参与SARMRA评估和公司治理评估外,参与评估的其他险企只需参加3项评估中的1项,公司的负担大大减轻。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了《2018年度保险机构SARMRA评估、公司治理评估、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工作方案》。有别于以往评估的全覆盖,今年的评估工作将抽样评估、合并进行,给险企“减负”的同时,更强调监管的针对性。

业内人士指出,2017年,SARMRA评估覆盖了132家险企,公司治理评估覆盖了91家险企。经过去年地毯式全覆盖评估,监管层已基本摸清了各家公司经营中的薄弱环节,今年的评估过程会更有针对性。去年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后,监管层下发了十余封监管函,对不符合公司治理要求的股东进行了清退。今年“减负”不等于险企可以放松下来,新开展的资产负债能力评估主要关注点在哪些方面,评估后监管层会有怎样的动作,都是保险机构需要关注的。

评估变化影响大

2018年,现场评估将迎来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这位“新成员”。

一位业内专家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主要是针对行业的流动性问题提出的。现在行业面临的问题是公司偿付能力数据都不错,但是现金流状况一塌糊涂。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公式是:(认可资本-认可负债)/最低资本。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监管并不能覆盖到资产端和负债端期限错配问题。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是目前行业流动性问题的根本原因。”

今年3月1日,原保监会下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并开展试运行,要求险企对自身开展资产负债管理量化评估和能力自评估,并向监管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资产负债能力管理报告。这也是保险资产负债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一位保险公司风控部门工作人员说:“之前许多公司在做的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还有很大的存量,当时许多公司的做法是用短期的现金流去投资长期的资产,比如房地产。当时很多公司预期中短存续期产品会一直做下去,可以一直用增量现金流去偿付到期产品。现在政策调整,中短存续期业务收缩,公司没有对应的短期现金流流入,来偿还存量的到期给付产品。长期资产不好变现,一旦发生挤兑,就是全行业的大事。”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1-5号)》就是在这个背景下推出的,目的是对行业期限错配导致的流动性风险进行精细化管理。此次资产负债能力评估采用的标准也是基于此监管规则来制定的。定性方面,从险企目标策略、组织架构、人员职责、工作流程、系统模型、绩效考核等方面提出评估规范,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是否形成有效的正反馈机制;定量方面,从期限结构、成本收益和现金流等角度,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有效识别和计量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业内专家表示,此次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仅涵盖了6家保险公司,试点意味明显。所选择的6家公司,在去年的SARMRA评估中,都位于高分榜上,有树立标杆的意味。在试点之后,对行业进行常态化的资产负债管理评估,是大概率会发生的事。保险机构应该借此契机,提升公司的资产负债匹配水平。

根据原保监会制定的标准,评估结果出来后,会根据公司管理能力、匹配状况将公司划分为A、B、C、D四档,赏优罚劣。对于能力较低或匹配较差的C类、D类公司,将实施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业内人士称,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仍处于试运行阶段,目前可能不会有处罚措施,等到正式实行后,应该会有处罚措施出来。

真金白银”的评估结果

分析人士表示,对于公司治理评估和SARMRA评估,如果分数低于监管要求,就意味着相应的处罚措施。

监管层对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要求越来越严格。公司治理评估从去年开始开展,针对现场评估结果,2017年监管层已经给十余家险企下发了监管函。据统计,渤海人寿、君康人寿、珠江人寿、上海人寿、阳光人寿、百年人寿、华汇人寿、中华联合保险集团、利安人寿、信泰人寿、弘康人寿、长江财险、华安资产、鼎和财险、安心财险、长安责任险、永安财险、泰山财险、昆仑健康险等公司分别接到了公司治理方面的监管函。

监管函针对的问题不一而足,从公司治理层面的公司章程设置、“三会一层”运作,到内控与合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问题。2017年监管层还在法人治理评估后,对君康人寿、渤海人寿、长安责任险等数家公司股东违规取得的股权进行了清退。

业内人士认为,在监管趋严的形势下,今年评估后的处罚措施会更严厉。2018年上半年,长江财险高管的任职资格因保险业从业时间不够而被银保监会否决;国联人寿股东变更也因股东资金问题而被否决。一系列信号表明,监管层从严把关公司治理的态度是非常坚定的。

SARMRA评估是针对公司风险管理进行的广泛的定性评估,一共分为9部分,包含基础环境、目标与工具以及其他7类难以量化的风险指标,比如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等。

根据偿二代的规则,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由机构的实际资本除以监管的最低资本要求而得出,一般要求险企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SARMRA评估的得分可以影响监管要求的最低资本,得分越高,监管要求的最低资本越低,最大可以享受到10%的降幅;得分越低,监管要求的最低资本越高,最大增幅可达到40%。在维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监管要求的最低资本越低,机构需要提供的实际资本就越低,相当于为机构减少了资本要求。

根据规则,评估高于80分的机构才能降低最低资本。高于80分,每增加一分,资本要求就相应减少。真金白银的代价,险企不得不重视。

险企备战现场评估

华北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目前评估方案刚刚下发,各个被抽中的保险公司都在着手准备了。评估是抽查制,如果一家公司被连续抽中进行同一评估,那就要针对去年的问题进行改进,各家公司要改进的方面也不同。”

一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每年在各保监局对企业进行SARMRA评估之前,企业都会成立评估小组按SARMRA的标准进行自评。通过自评,企业对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有清晰的认识,能根据自身特点准备评估材料。而且,经历过前一年的评估,企业一般会对自身的弱点有所了解,而第二年的评估一般也是针对之前的薄弱环节进行,企业可以根据前一年的评估结果查缺补漏,有针对性地迎接检查。

也有一些公司准备了“应付”评估的方法。一名工作人员透露:“有一次我们在评估前打听到,那次SARMRA评估的标准是监管部门委托某咨询公司做的,公司就联系了那家咨询公司,请他们来为我们做培训,根据他们提供的框架准备了评估材料,有些没有的制度也是当时拟定的。”

不过,从2017年开始,这种临时补材料的方式已经行不通了。原保监会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SARMRA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评估基准日为评估进场日,保险公司在评估基准日三个月之前正式发布施行的各项制度及其实施状况方可作为评估依据。这杜绝了险企“临时抱佛脚”的可能,也表明了监管层的态度:现场评估并不是为了检查公司的应试能力,而是要检查险企是否将风险管理渗透到日常经营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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