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5月1日起,我国的增值税税率将从17%、11%、6%,变为16%,10%,6%。许多纳税人问:5月1日前取得的发票,是不是5月1日后就不能认证了?在5月1日前,一般纳税人取得17%税率专票,按规定抵扣了,5月1日后再按调整后的税率销售,是不是占便宜了?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12366详解如下: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也就是说,进项税额是“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与您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所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无关。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不得抵扣情形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那么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有哪些呢?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注: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依据: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八条、第十条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
12366再次郑重提醒:取得17%或11%专票,不是必须要在5月1日前认证,才能抵扣17%或11%的增值税额,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都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