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3月29日讯 临沂某传媒有限公司诉青岛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裁判要旨:因执法措施不当给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采取补救措施。人民法院裁判时,应以保护企业产权为价值导向,在两种承担责任方式中作出选择。
基本案情:青岛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采用社会投资方式对该街道全境实施公交站亭建设,临沂某传媒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在受邀投资范围之列,并取得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证》,实际投资建设了部分公交站亭。因认为所建设公交站亭属建设工程但未另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青岛市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义对其中37处公交站亭予以强制拆除,并统一存放于某处。临沂某传媒公司为此申请行政复议,青岛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某区行政执法局拆除涉案公交站亭的行政行为违法。另,临沂某传媒公司曾与某区行政执法局签订《公交站亭提升改造改建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及补充合同,且曾以协调会形式将涉案路段的公交站亭交由该公司建设。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区行政执法局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义对涉案公交站亭实施的拆除行为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违法,故某区行政执法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其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或采取补救措施。鉴于临沂某传媒公司曾与该区行政执法局签订合同,属行政协议且该局亦认可曾以协调会形式将涉案路段的公交站亭交由该公司建设,故本案应充分考虑实际效果,由某区行政执法局另行采取补救措施更为妥当。遂判决某区行政执法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临沂某传媒公司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典型意义:平等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促进政府审慎执法、守信践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是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依法保护产权,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特别是对于民间资本参与政府社会治理的行为,应积极倡导,依法保护其投资和运营权。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纠正传统错误意识,审慎定义民营企业行为性质,模范履行协议,杜绝采取不当措施损害企业投资利益的行为,从而增强社会财产财富安全感,助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对于因措施不当确已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采取补救措施。
临沂某传媒公司因获政府邀请和允诺而投资建设公交站亭,其建设行为有行政协议和行政许可作为合法性基础,应依法受到保护。某区行政执法局未能遵守协议约定,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意识有所欠缺,选择性地对民营企业所建公交站亭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其行为被确认违法。考虑到该公司的实际投入情况和后续运营需求,人民法院尊重其希望继续与当地政府合作的意愿,没有简单作出赔偿款项的判决,而是责令某区行政执法局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其允诺。这一案件的裁判,既体现了人民法院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审判准则,又有助于进一步推进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建设。
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行政登记案裁判要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非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必备材料,登记申请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材料,土地登记部门即应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十三条约定:……其他土地利用要求以青岛市规划局某区分局《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复函意见书》为准。某集团公司依据合同的约定缴纳了全部的土地出让金7085054.35元,并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市国土局以某集团公司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由,拒绝为其颁发土地权属证书。某集团公司以该国土局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市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就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申请土地登记而言,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只需要当事人在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即可,法律法规未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必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判决市国土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某集团公司的申请事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依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切实保护企业财产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企业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加大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保护力度,不仅是促进企业生存发展的前提,更有利于盘活土地资源,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土地资源的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行使土地登记管理职责,按照法定要求审查登记申请材料是否完备,不能增设许可条件,使企业承担不必要的负担,从而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顺利获取土地登记证书,依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出让土地之前应当确定规划条件,否则不得出让。某集团公司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函意见书》,双方也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三条中对规划条件进行了约定。有鉴于此,某集团公司办理土地登记时只需要提供出让合同及缴款凭证即可,无需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换言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是办理土地登记的必备材料。本案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履责行为,保障企业依法取得财产权具有示范意义。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某区分局土地挂牌出让案
裁判要旨:国土资源部门挂牌出让的土地应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应为已清除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的净地,否则其挂牌出让行为即为无效。基本案情:2014年5月,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区某街道办事处签订《投资项目协议书》,约定该街道办事处向该公司提供涉案土地用于新型抗生素替代产品相关项目。2015年2月,某生物科技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竞得涉案地块,并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约定该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报批手续,并签订出让合同,若逾期不签订,市国土局有权取消其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某区分局受市国土局委托与该公司签订《土地交付确认书》,第二条第五项约定:符合土地交付条件,地块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均已消除干净,现为“净地”。某生物科技公司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某区国土分局遂取消其竞得资格,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该公司主张其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原因是涉案土地上空有六根高压线,导致其无法办理规划手续开工建设,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挂牌行为无效。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的具体条件要求,而本案经人民法院现场勘验发现,涉案土地上空有六根高压线通过,导致无法在所竞得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故涉案土地不具备供应土地应当符合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予以挂牌出让违反上述规定,遂判决确认市国土局挂牌行为无效。
典型意义:依法规范供地行为,加快新动能发展壮大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实施创新驱动,加快培育壮大新动能,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则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着力点。政府要充分发挥在新动能培育中的作用,优化服务理念,规范管理行为,特别是土地等重要生产要素的供给等行为,为新兴产业的落户和快速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本案中,某区某街道办事处引进了抗生素替代产品研发这一创新型项目,是落实新旧动能转换的一项举措,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提供符合动工开发所必需基本条件的土地,推进项目切实落地生根。根据双方在《土地交付确认书》中的约定,交地标准为“净地交付”,但国土资源部门实际交付的土地并非净地,其上方存在阻却开工建设的高压线,因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应由企业来承担。国土资源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切实执行挂牌出让土地的条件,为市场主体特别是新动能提供实际可利用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