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2月26日讯 近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对一名恶意拖延诉讼的再审案件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
案件情况原审被告栾某于2016年从原审原告张某处借款20万元用于家庭生活,约定借款两个月后返还,并当场写下欠条一份,同时附上了与本案另一被告王某的结婚证明文书。然而,到约定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债务是在被告栾某、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被告王某应对栾某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判决二被告限期偿还全部欠款。
申请再审判决生效后,王某不服判决,向市南区法院申请再审,称其与栾某自2014年至今一直分居,栾某曾于2014年、2016年两次在市北区法院起诉离婚,栾某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
在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栾某以需要调查重要证据为由,于2017年9月3日申请延期审理。法院准许后,栾某于9月12日再次在市北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向原审被告王某送达开庭传票后,因栾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市北区法院于10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按撤诉处理。市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栾某曾多次起诉离婚,甚至在本案再审期间亦费尽心思提起离婚诉讼,但所提起诉讼的结果分别是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准予撤诉和裁定按撤诉处理,均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王某所称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未经依法认定,且本案被告栾某在2016年离婚案件撤诉后的次日即向原告张某借款并承诺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明显与栾某在其离婚案件的诉状中所称的夫妻感情破裂自相矛盾,因此认定借款发生时栾某明显存在恶意,一系列离婚诉讼系两原审被告为了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制造的虚假诉讼。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的行为,干扰诉讼的进行,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开展诉讼活动。本案中,栾某以调取重要证据为由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得到准许后,并未实施调取证据的行为,而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以拖延本案正常审理。栾某滥用诉权的行为干扰了法庭调查的正常进行,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有效率地推进。
鉴于栾某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人民法院公正高效权威地开展司法活动,惩罚和教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市南区法院决定对栾某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送达栾某后,栾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已在限期内交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