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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容留他人吸毒,以身试法身陷囹圄

2018-02-11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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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2月11日讯 毒品害人害己,涉毒品犯罪对于社会更是有着极大的危害性。每个人都应牢记: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若以身试毒,迎来的不仅是身心的极度痛苦,还有国家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审理了由即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宫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宫某某于2017年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期间,在其租赁的厂房内,先后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宫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即墨区法院依法判处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支配、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分成犯罪行为和违反行政法两种情况:“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1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案例警示我们,远离毒品,还自己一个健康的身体;除了自己要抵制毒品,同时也勿以身试法召集他人吸毒,应多做有意义、积极向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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