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集中修改十二件地方性法规
为落实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集中修改了《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法规,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专项清理。其中,直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3项,如取消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调整为部门协商机制的事项5项,如对于绿化工程、公共排水设施审查,以部门协商方式替代审批,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由办理部门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调整与上级规定一致的事项4项,如对于客运出租企业经营停业休业审批,调整为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内容相一致;调整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备案方式4项,如对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审核、乡(镇)集中供水许可等事项,调整为备案。在取消审批事项的同时,强化了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其他事项2项,如森林公园的建立、撤销、合并及改变地域范围许可,调整为行政确认。
这次法规修改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有利于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巩固改革成果,体现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