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莱西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判处被告杨某明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5月29日,杨某明作为杨某山借款担保人,由法院判决其与主债务人杨某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息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山及杨某明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3月8日10时许,法院执行干警到杨某明家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时,遭到杨某明无端阻挠。
期间,杨某明先后持木棍、刀锯威胁、攻击执行干警,并对在场其他执法人员拳打脚踢。
2017年8月,莱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明持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杨某明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