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风网3月21日消息,通讯员:董夏】2017年3月1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安振声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安振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安振声,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大同市人,高中文化,大同化纤厂下岗职工,家住大同市城区府南街。
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安振声因为宣扬法轮功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此后,被告人安振声继续宣扬“法轮功”。
2016年8月9日11时许,被告人安振声在大同市城区振华便利市场力强市场内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大同市公安局振华南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安振声位于力强菜市场摊点查获若干关于法轮功的书籍及宣传资料,在其住处查获存有法轮功歌曲的数码设备。其中查获的书刊为198本,光盘94张、报纸传单103份、光盘封皮304张、一元“真相币”2200张。
2016年11月28日,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安振声明知法轮功是国家取缔的邪教组织,仍散发该组织的宣传品,达到法定的数额量,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构成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安振声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