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风网2017年1月18日消息,通讯员:黄勇】2016年10月24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组织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团园有期徒刑三年。
王团园,女,60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安市龙潭镇万善村。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3日下午四点半左右,王团园在高安市石脑公园人工湖旁向多名学生宣传发放“法轮功”宣传单、宣传册,并要其帮助宣传法轮功时,被当地派出所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法轮功“神符护身”7个,宣传资料2张,可群发IP录音电话的手机1部(当天已随机自动拨打电话694个,已接通电话211个)。2016年4月24日,当地派出所民警还在王团园住所搜查发现存有法轮功宣传音频的MP3 1个,《转法轮》等宣传资料若干。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团园利用手机群发IP录音电话的形式宣扬邪教、传播邪教信息,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组织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王团园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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