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风网2016年12月20日消息,通讯员:马旭东】2016年12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学彦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张学彦有期徒刑七年。
张学彦,女,1978年8月出生,回族,大学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第一中学教师。2014年3月1日,张学彦租用吴忠市利通区李园二期小区一出租房,并购买电脑、打印机、刻录机、纸张等电脑设备、耗材,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2015年6月25日,张学彦又租用吴忠利通区朝阳东街教师楼一出租房,并将在李园二期出租房制作好的法轮功宣传品搬到此房内,又开始在此处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在此期间,张学彦将制作好的部分法轮功宣传品在吴忠市利通区公共场所散发。2015年11月10日,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从张学彦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朝阳东街教师楼的出住房内和其驾驶的黑色“本田”轿车内搜查出张学彦制作的法轮功光盘430张,印有“法轮功”标语的人民币3670张,共计17698.5元,“法轮功”宣传品356份以及电脑打印机、打印机、刻录机等一批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设备。
2016年7月27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吴忠市第一中学教师张学彦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进行公开审理。
2016年10月12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判处张雪彦有期徒刑七年,没收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及作案工具。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9日,吴忠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