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风网2016年6月24日消息,通讯员:宫凤】2016年5月13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河市“法轮功”人员利用伪基站进行非法宣传案进行了终审宣判,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此前,三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占青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马维山、文杰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康景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占青等不服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占青,河北省三河市人,租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曾因扰乱社会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分别于1999年、2000年和2008年受到行政拘留等处罚。
马维山,河北三河市人。曾因扰乱社会秩序、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分别于1999年和2007年受到有期徒刑等处罚,直到2009年8月24日刑满释放。
文杰,黑龙江省呼兰县人,暂住河北省三河市。曾因扰乱社会管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分别于1999年和2001年受到有期徒刑等处罚,直到2010年1月刑满释放。
康景泰,河北三河市人。因扰乱社会秩序,分别于1999年和2000年受到行政拘留等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占青为实施邪教宣传活动,积极向“法轮功”人员马维山、康景泰推荐伪基站设备。2014年3月份,王占青帮助马维山、康景泰各购买伪基站设备一套,并教授马维山、文杰、康景泰利用伪基站发送“法轮功”短信方法。2014年3月26日至同年4月22日,马维山、文杰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普查大队小区23号楼西单元二层东门室内及三河市户外通过伪基站多次发动法轮功短信,进行法轮功宣传活动。2014年4月14日,康景泰在三河市户外通过伪基站发送法轮功短信,进行法轮功宣传活动。2014年4月22日,该五人被当地公安部门抓获,同时缴获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和作案工具。
2015年6月至9月,三河市人民法院组织了多次庭审,并于11月5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为,王占青、马维山、文杰、康景泰等人因邪教违法犯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后,又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鉴于马维山、文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王占青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马维山、文杰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康景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占青、马维山、文杰不服判决结果,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5月13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三河市人民法院对三河市“法轮功”利用伪基站从事非法宣传案进行宣判,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