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今年,中国共产党将迎来95华诞。95年来,党章指引、见证并展现了我们党成长、成熟、发展、壮大的光辉历程,是我们党奋斗历史的概括总结和高度浓缩。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建党95周年·学党章”专题。让我们一起来追寻党章、重温党章、学习党章、尊崇党章,继续用党章指引我们不断前进。
我们在“党章问答”栏目梳理了党章中一些备受关注的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撰文解读,敬请关注。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对于这一条规定,广大党员干部肯定不陌生。“预备期一年”的规定是怎么来的?为什么设立预备期?现就这两个问题作一定历史考察和梳理。
关于党员预备期的规定,最早源自俄共(布)党章。早在1919年3月,列宁领导下的俄共(布)召开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党章修正案,其中第二章规定,新党员入党,工人、农民预备期至少两个月,其他人至少六个月。这是俄共党章首次对党员预备期作出规定,反映了列宁对执政党党员从严要求的思想。
作为在共产国际直接帮助下成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条文与内容不可能不受俄共的影响,党员预备期的规定也不例外。1921年7月,党的一大通过的纲领第五条规定:候补党员(八大党章改为预备党员)的考察期限至少两个月。次年,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正式党章则规定,新党员可以不经过候补期,直接成为正式党员。没有候补期的教育和考察,这不利于党的队伍的纯洁性。基于这样的认识,1923年党的三大党章重新恢复党员的候补期,并首次对不同成份的党员设置不同的期限。三大党章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劳动者候补期三个月,非劳动者六个月。四大党章沿袭了这一规定。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也称五大党章)对候补期作了修正,特别规定劳动者无候补期,非劳动者减少至3个月。1928年党的六大党章修正案再次废除了关于候补期的规定。从一大至六大党章,关于党员候补期规定经历多次修正与变化,这一方面反映这个时期党还不够成熟,另一方面反映党正在努力扩大自己的队伍、壮大自己的力量。
1945年6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1945年12月由中共中央书记处印。
随着党在延安站稳脚跟并日益成熟,1945年七大党章对入党的条件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延长了新党员的候补期。其中,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士兵候补期为六个月,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候补期为一年。这里既突出了党的阶级性,又体现了党从严治党的要求。1956年党的八大党章吸收了七大党章从严治党的思想,但是对入党手续作了较大的修正。八大党章第一次用“预备期”取代了“候补期”,用“预备党员”替代了“候补党员”的表述,主要考虑到“预备”的含义比“候补”更为确切。同时,八大党章取消了不同社会成分党员不同预备期的规定,把党员预备期统一规定为“一年”。这是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无需在党章中再区分不同社会成分,只要是从事劳动、不剥削他人劳动的人而且又具备入党条件,都可以申请加入党的组织。
至于为什么把预备期规定为“一年”?这里有几个因素:一是,党夺取全国政权后,党员队伍迅速扩大。这就需要设置一个预备期,以便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二是,党执政了,很多人更愿意加入党的组织,因而必须通过延长预备期来达到严格党员进入的门槛。三是,历史经验表明,没有预备期或预备期过短,容易出现“突击入党”的现象;如果预备期过长,又不利于开展党的工作,因为预备党员的权利是受限制的。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八大党章把预备期规定为“一年”,是比较符合实际的,也利于党的健康发展。
总之,设置“一年”党员预备期,不仅有利于预备党员在参加党内生活、履行义务过程中接受党性教育和锻炼,而且也有利于党组织对其入党动机、政治素质等进行更深入地考察。这对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和党组织先进性、纯洁性,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 陈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