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征夫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图/IC
昨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朱征夫在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
朱征夫认为,让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容易导致“舆论审判”,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也不利于司法公正。
这次,朱征夫参加两会,继续关注防止冤假错案,他一口气带来9条建议,均与此有关。
朱征夫今年两会拟提建议
1 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要慎重
2 严格言词证据的采信标准
3 降低非法证据排除的门槛
4 侦查机关不宜在案件判决前搞立功授奖
5 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
6 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7 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
8 少安排法官开会
9 适时批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
【嫌疑人上电视认罪】
“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不利于司法公正”
新京报:今年你在提案中提到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的问题,你的观点是什么?
朱征夫:我的建议是别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没有证据佐证的话,在电视上认罪是不应该采信的。因为有太多的可能性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违背意愿和违背事实认罪。在法院判决之前,要避免整个社会把他们当做罪犯来对待,否则对他们不公平,万一法院后来判他们无罪呢?
新京报: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算是口供吗?
朱征夫:算是。这种口供有证据效力,但单凭口供是不能证明当事人有罪的。
新京报:提出这个建议出于哪些考虑?
朱征夫:我比较关注有罪推定的现象,让犯罪嫌疑人上电视认罪,是对其进行有罪推定的一种形式。从我观察到的案件情况来看,上电视认罪有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也有违背事实的情况。
新京报:从司法角度分析,让嫌疑人上电视认罪,会带来哪些不良后果?
朱征夫:这影响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而且会干扰法官的审判。会使检察机关和审判受到侦查机关的压力,不利于检察院的独立审查起诉和法院的独立审判。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和司法公正。
新京报:从舆论角度讲,会有哪些不当之处?
朱征夫:容易导致“舆论审判”。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再经过媒体报道、传播,就会误导公众认为嫌疑人就是有罪的。这种情况下,如果证据不能支持,法院依法判无罪的压力就更大了。
辩说
犯罪嫌疑人在电视上认罪,并不等于真的认罪,更不等于真的有罪。嫌疑人失去人身自由后,在多种情况下,均可能违背其真实意思而上电视认罪。嫌疑人还可能因为不懂法律而误以为自己犯了罪,甚至可能有意替他人顶罪,所以只有认罪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言词证据】
“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新京报:请具体讲一下严格言词证据采信标准的建议。
朱征夫:言词证据须有实物证据佐证才能采信。现行的证据制度太注重言词证据,单凭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就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而言词证据主观性强,客观性差,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也可能逼出来,诱出来。
新京报:能否举例说明。
朱征夫:比如说,在一起行贿受贿案件中,行贿人说自己送了钱,受贿人说自己收了钱,如果只靠言词证据就可以给他们定罪。但事实上,这种口供通过逼供、诱供、骗供等方式都可以得到。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可能出现栽赃陷害的情况。所以说,一定要有实物证据佐证,仅仅依靠言词证据是很容易冤枉无辜的。
新京报:从司法机关的具体操作来看,这个建议应该如何落实?
朱征夫:侦查机关要轻口供甚至零口供,在采集证据的时候要合法,不能诱供、逼供、骗供。侦查机关在使用证据的时候,一定要有各种印证,各种链条要能够咬得上,而不能靠推论。
新京报:现行制度是如何规避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
朱征夫:我们现在是全程录像,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有人做手脚。我认为律师在场是最好的规避办法。
有个词叫做“宁纵毋枉”,我们要冒着宁愿某些案件不破的风险,也要保护好老百姓的权利,不能出现冤枉好人的情况。
注说
除了合法收集证据、严格使用证据之外,朱征夫还建议审讯的时候律师在场。法治比较健全国家很少有刑讯逼供,因为律师不来他们就没法儿审讯。但是我们国家没有律师在场权。为了防止刑讯逼供、诱供、骗供,建议在我国部分地区试行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
【无罪判决】
“排除干预,让法官敢于作无罪判决”
新京报:你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依法作无罪判决,能具体阐释一下吗?
朱征夫:我国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比例非常低。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这么低的无罪判决率,违背了司法工作的常理,同时也意味着可能许多依法应当判无罪的案件被判了有罪。
新京报:无罪判决的比例偏低,原因何在?
朱征夫:一方面,法官在判案时会受到来自有关办案部门的压力,判了无罪,好像有关办案部门就办了错案,没有面子。
另一方面,法官同时还会受到被害人家属的压力,一些家属可能会去闹事,给当地政府造成维稳压力。另外,如果做出无罪判决,当前的社会情绪会让法官担心,被别人怀疑收了被告人的好处,或是与被告人有其他瓜葛。
新京报:怎么创造条件让法官敢于作无罪判决?
朱征夫:要保障法官职业的稳定和安全。法官一经任用后,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也不得被随意调离原来的审判岗位。同时还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好法官的人身安全,建立扎实有效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
另外,还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排除一切外部干预,真正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社会和公众“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律意识也需要得到提高。
数说
资料显示,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率一般在5%左右,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通常高达20%,香港地区的无罪判决率更是高达45%,但是最近十几年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一直低于1%,2014年的无罪判决率为0.066%。2015年各省法院报告的无罪判决率也少有超过0.1%的。
【律师与法官转行】
“两职业人员流动有利于相互理解”
新京报:去年,上海一位“千万律师”转行做法官,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你怎么看待这种现象?
朱征夫:我非常理解这位上海律师的选择。因为从一个法律职业人的角度来讲,法官是我们最终的职业归宿。
法官这个职业所带来的尊荣感,是其他法律人的职业所无法比拟的。在国外,有很多优秀的律师在做了很多年之后,都转行做了法官。
新京报:现在律师转行做法官的通道多吗?
朱征夫:不多。现在司法改革搞主任法官员额制,法院内部还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员没有消化,等他们自己消化完之后,可能从社会上更多地公开遴选法官。
新京报:有律师转做法官了,也有不少法官和检察官转做律师,你怎么看待这两个职业之间的相互流动?
朱征夫:法律人的这种流动和选择是很正常的。他们转行做律师可能是因为工作太繁重,或者生活压力太大。但我认为还是职业志向起决定作用。
新京报:律师和法官两个职业的人员流动,对改善两者关系有何影响?
朱征夫:有好处。两个职业的人之间能够互相理解。如果转行做法官的律师比较成功,那么法官可能就没那么缺钱了,不太容易受到诱惑;法官做律师之后,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律师队伍的职业水平。因为他考虑问题时往往会全面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而且在诉讼案件中法官的分工要比律师细。
解说
在其他一些国家,很少有法官转行做律师。一般情况下是40岁以上的律师改行去做法官,做法官的门槛比做律师高得多,律师要有足够的经验才有可能成为法官。但我们国家法官相对年轻一些,大学生一毕业就可能去法院工作,锻炼几年后就可能做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