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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责不履受处分

来源:-- 2016-02-26 09:04:48 字号:TT

    ●事件回顾

    2014年2月10日,经樟山镇桥头村党支部书记王蔼元等村干部商议后,决定用公款宴请欢送曾在樟山镇广播站工作的市直单位干部龙某某。

    “区里出台了相关规定禁止违规宴请,如果用公款,我们会违纪的。”村委会会计提醒道。

    “没关系,你只要把账做好就可以了,其他的事你不用管。”王蔼元连连摆手,叫会计不用担心,并打电话到镇上的饭馆让老板安排好用餐。

    “龙站长,明天中午有空吗?”2014年2月14日晚上,刚打算休息的龙某某接到王蔼元打来的电话。

    “王书记,你有什么安排?”龙某某反问道。

    “你不是要高升了吗,我们准备以村委会的名义摆一桌好好庆祝一下。”王蔼元说。

    “庆祝是可以,但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对公款吃请抓得比较紧,不会出什么问题吧?”龙某某有点为难。

    “这个你不用担心。”王蔼元见龙某某犹豫,接着说,“区里对村级公务接待管理没这么严,只要我们把账做好,谁会知道?”

    龙某某觉得王蔼元的话有道理,抱着侥幸心理,于是就答应了。

    第二天中午,王蔼元和其他村干部早早地来到镇上的饭馆等候,龙某某也如约赶到。

    宴席上,王蔼元等村干部和龙某某频频举杯、把酒言欢,觥筹交错之间,酒酣脑热之际,早就把党纪条规抛到了脑后。

    当天,宴请共花费1005元,吃饭时还上了烟酒。之后,王蔼元将该笔开支在村财务中报销。

    此外,在2014年至2015年,桥头村委会也有多次招待费用支出,并有大量烟酒开支,且在招待中违反规定消费烟酒,存在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公共财物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问题。

    ●查处经过

    2015年8月27日,吉州区纪委第五巡回督导组在巡查中发现:樟山镇桥头村委会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烟酒和用公款宴请的行为。

    “执行党的纪律不能有任何含糊,对顶风违纪者必须严肃处理。”区纪委态度坚决。当即,吉州区纪委立即成立调查组展开深入调查。

    调查组首先找到桥头村党支部书记王蔼元核实相关情况。

    “你们村的招待程序是什么样的?”调查组工作人员首先发问。

    “都是找我,我会在樟山餐馆里安排,一般会安排烟和酒,大部分来客都是用十几元的烟接待,偶尔来客也会用中华烟,每次都要1至2包,酒要1至2瓶。”王蔼元说。

    “你们去镇经管站报账,是否有人向你们提出过疑义?”

    “分管经管站的副镇长黄俊凌和经管站站长都提出过,有时候没有用税票,他们不让报账,也说过我们用餐票据中有烟酒不能报,但最后还是给我们报了。”

    “在审核桥头村委会账目票据时,是否发现什么问题呢?”调查人员询问黄俊凌。

    “发现该村招待费用过高,餐费票据中存在大量烟酒消费,当时村里在每张票据上都注明了招待用途,且都有几个村干部签字,以为没有问题。”

    “你对樟山镇桥头村委会招待费过高等问题未能及时纠正和制止,你应该负有领导责任吧?”区纪委工作人员继续发问。

    面对工作人员的发问,黄俊凌这才意识到他在村委会公务接待中缺乏监管。

    根据调查结果,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桥头村党支部书记王蔼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樟山镇副镇长黄俊凌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王凯)

    ●案件点评

落实责任不能只挂在嘴上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有效遏制了“四风”,促进了党风政风好转。但有的基层党组织主体责任缺失、落实主体责任仍然“挂在嘴上、浮在面上”,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对“四风”问题不说不管,不敢抓、不真抓,没有把责任落实到行动上,该案就是其中一例。

    落实主体责任是各级党委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任何时候都不能含糊,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分管范围内的主体责任, 做到业务工作分管到哪里,主体责任的落实就延伸到哪里。一要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注重常态化督查,突出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不定期对公款大吃大喝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二要强化制度建设。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三要完善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范围内领导不力、不抓不管,有职不尽责、履责不到位而导致“四风”反弹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追究领导责任,推动形成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高压态势。(吉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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