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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 产假增加60日

来源: 作者: 2016-01-22 17:51:25 字号:A- A+

大众网济南1月20日讯(记者马俊骥)今天下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大众网记者了解到,《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删除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增加产假,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对“再婚”等再生育子女的几种主要情形进行了明确。《条例修正案(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将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在今天下午召开的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袭燕受省政府委托,对提请审议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近40年来,山东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也出现了人口结构呈现明显的高龄少子特征;老龄化态势明显;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等问题。《条例修正案(草案)》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调整生育政策,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完善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生育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四个方面。

关于调整生育政策,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除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作为两孩政策的补充,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明确了再生育子女的几种主要情形,主要包括病残儿、收养、再婚等情形。大众网记者发现,关于“再婚”情形,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这三种情形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关于调整完善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另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做好相关鼓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和调整完善。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延长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并做到对符合条件人员全覆盖,体现公平公正。

关于生育管理和服务,规定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审批。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调整扩大再生育申请受理单位。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

关于法律责任,向国家卫生计生委请示并经其同意,普遍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删除了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再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

另外,《条例修正案(草案)》对部分文字表述进一步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将在本次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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