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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来源:青岛地铁 作者: 2015-12-09 14:37:27 字号:A- A+

      第一条 为维护轨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区域(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的,应当遵守本守则,并主动配合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按序排队购票,持有效车票证乘车;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票款;

    (二)持单程票乘车,应在购票车站上车,限乘单程一次,当日运营时间内进站有效,出站时单程票由出站闸机收回,乘客可在目的地车站出闸前,凭有效车票领取本程发票;持储值卡乘车,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

    (三)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每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领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

    (五)对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乘客,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或者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闸机的,按无票乘车处理;人为损坏车票、使用逾期车票、涂改车票、持伪造的车票或者优惠乘车证件,视为持无效车票乘车;

    (六)对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视情节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有上述行为的乘客,可以将其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七)乘客进入轨道交通付费区后,除乘客有禁止进站乘车情形或者经营单位自身原因外,不予退票。票面完整、票内信息可以读取且未曾使用过的单程票,可在发售当日当站办理退票。轨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持相应的有效车票办理退票手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四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物品,以及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

    (三)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

    (四)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铁锯、铁棒、运货平板车等,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所携带行李物品不得占用座位、妨碍通道或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五)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执行任务的警犬、视力残疾人携带的有识别标志的导盲犬除外,且导盲犬应当配有导盲犬证并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第五条  乘客应当配合经营单位对其携带物品进行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经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包检查工作。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经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并遵守以下秩序:

    (一)乘坐电扶梯时,面向电扶梯运行方向,站稳扶好,并照顾好身边的儿童和老人;不得在电扶梯上逆行、推挤、打闹,不在电扶梯出口处逗留;

    (二)在站台安全区域内根据地面箭头指示排队候车,不得倚靠屏蔽门(安全门);

    (三)进出车厢时,先下后上,注意站台间隙;

    (四)车门或者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闪、铃响时,应立即停止上下车;

    (六)主动给老、幼、病、残、孕或者抱小孩者让座;携带行李物品的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不得强行上车,不得以物占座、妨碍通道或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五)在车厢内,不得手扶或挤靠车门,不得争抢座位;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七)其他文明乘车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除应当严格遵守《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关于禁止扰乱客运秩序(第27条)的行为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在轨道交通区域内使用明火;

    (二)在车站付费区或者车厢内饮食(但婴儿饮食除外);

    (三)在车厢内悬吊扶手、把手、扶手杆;

    (四)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聚众演讲、相互推挤、滋事斗殴;

    (五)穿着污浊衣物、穿溜冰鞋进站乘车;

    (六)在列车驾驶室外随意敲击,使用闪光灯拍照等干扰驾乘人员的行为;

    (七)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操纵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

    (八)赤膊、赤脚、烈性传染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行为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九)无人陪护的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醉酒者、学龄前儿童乘坐列车或者电扶梯;

    (十)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及有损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除应当严格遵守《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关于禁止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第38条)的行为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

    (二)损坏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传设施;

    (三)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轨道线路、车辆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四)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第九条  轨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指挥或者按照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经营单位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经过劝阻、制止后仍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乘客应爱护轨道交通的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等问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乘客可以对违反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承诺及相关规定的行为向经营单位或者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本守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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